🕯 案例:一句「我愛妳」,換來一場刑事訴訟
高一女生小柔透過 Dcard 認識了年約20歲的男網友阿祐,對方每天噓寒問暖、分享心情,讓她感受到從未有過的「戀愛溫度」。兩人交往約一個月後,小柔瞞著父母與對方在旅館見面,並發生性行為。
原以為是戀情的開始,沒想到事後情緒反覆、小柔成績下滑,家長發現異狀後報警。經查,小柔僅滿16歲,雙方第一次見面便發生性行為,全案由檢警依《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8歲之人性交罪」進行調查。
阿祐雖強調「小柔看起來就像大學生」,但警方仍依法偵辦,全案進入司法程序。
⚖️ 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構成性侵害嗎?
在台灣法律體系下,對於「未成年人」的性行為保護十分嚴格。即便雙方看似你情我願,只要年齡未符合法定標準,成年一方即可能觸法。
🔹 《刑法》第227條:與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罪
「對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即便是雙方同意,只要對方未滿18歲,便構成犯罪。
- 若對方未滿16歲,刑責不變,法院審理時通常視為更需保護之年齡層。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若伴隨下列情況,即構成更嚴重罪責:
- 使用暴力、脅迫或藉機會行為人無法抗拒時性交;
- 刑度為7年以上徒刑,甚至得判無期徒刑。
若在過程中有拍攝、散布、傳送裸照、性影像,還會構成以下罪名:
- 製作性影像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 散布性影像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 傳輸、販售、持有兒少色情影像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39條)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九款 )
📌 重要提醒:這些大多都是「非告訴乃論罪」,即使未經被害人同意提告,檢警也能依職權主動偵辦。
🧠 「不知道對方未成年」可以免責嗎?
不行。依據法院實務見解與判決趨勢:
「行為人主張不知對方未滿18歲,必須提出合理、具體的佐證(如學證件、明確交往對象聲明等),否則不構成抗辯。」
舉例來說:
- 若對方臉書、IG寫「就讀大學」,但無學校證明、年齡資料模糊;
- 對方談話內容明顯偏向青少年語境; 👉 都會被法院認定行為人應有合理懷疑並確認對方年齡。
💡 網戀時代,如何防範性侵法律風險?
對象 | 法律建議與提醒 |
青少年 | 不要隨便與陌生網友見面,更不要私下傳送裸照或進行性行為。 |
家長 | 留意孩子手機使用習慣、網路交友狀況,有異常立即介入處理。 |
成年人 | 在網路交友時,務必查證對方是否滿18歲,保留對話紀錄與年齡證明。 |
📞 結語:網戀不等於自由戀愛,法律紅線要看清!
在資訊爆炸的數位世代,未成年網戀與「奔現」(線上認識,線下見面)已非罕見,但愛情不能當法律的遮羞布。不論是保護自己、保護他人,懂法、守法都是交往的前提。
若您或您的孩子捲入相關法律事件,請及早諮詢律師處理,避免事態擴大,甚至留終生刑責與陰影。
👨⚖️ 証信法律事務所專辦性侵害防治、少年保護及刑事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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