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的林小姐參加朋友聚會,因拒絕一位男性友人灌酒而提前離場。沒想到對方尾隨至停車場,以「送你回家」為由強行將她推入車內並性侵。林小姐當下驚嚇過度無法反抗,隔天在好友鼓勵下報案,並進行驗傷。過程中,她多次面臨加害人辯稱「你明明沒拒絕」的推託,甚至親友也質疑「幹嘛一個人走」。
這樣的情節,正是台灣社會對性同意概念認知不足的縮影。事實上,不表示同意=不同意,只要未經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同意,即構成性侵害。
📌 什麼是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對男生或女生,以強迫、威脅、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及性交者。
1.性交:係指下列性侵入行為。
- 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之行為。
2.猥褻:乃指性交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色慾行為。
🧭性侵害常見 8 大類型犯罪行為與刑法對照
以下列出妨害性自主罪章下的常見性侵害型態,並標示其對應刑法條文:
1️⃣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
- 行為內容: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式,與他人發生性交。
- 說明:包含性器插入口腔、肛門、異物插入生殖器,對象不限性別。
- 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
- 行為內容:強制性交時具備下列任一加重情節:
- 二人以上共同犯案(如輪姦)
- 被害人未滿14歲
- 被害人有身心障礙或心智缺陷
- 以藥物迷姦(如李宗瑞案)
- 性侵同時施加虐待
- 利用駕駛交通工具之便性侵
- 侵入住宅性侵
- 攜帶兇器性侵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3️⃣ 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
- 行為內容: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對他人進行猥褻行為。
- 說明:包含觸摸私密部位、擁抱強吻、猥褻自拍等,未達性交程度。
- 刑度: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1條)
- 行為內容:猥褻行為具備與第222條相同的加重情節。
- 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乘機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225條)
- 行為內容:趁他人因精神、身體障礙或熟睡等無法抗拒時性交或猥褻。
- 例子:夜店撿屍、熟睡性侵。
- 刑度:
- 乘機性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乘機猥褻: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228條)
- 行為內容:利用監督、保護、教育、工作上下關係之權勢與人性交或猥褻。
- 例子:老闆威脅員工以性為條件保工作。
- 刑度:
- 利用權勢性交: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利用權勢猥褻:3年以下有期徒刑。
7️⃣ 詐術性交罪(刑法第229條)
- 行為內容:以詐術使人誤以為是其配偶或在特定誤信情況下性交。
- 例子:冒充配偶進行性行為。
- 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8️⃣ 對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227條)
- 行為內容:
- 對 未滿14歲 或 14歲以上未滿16歲 者,不論其是否同意而進行性交或猥褻。
- 例外條款(兩小無猜條款):若雙方皆未滿18歲,且屬雙方自願,法院得酌情減輕或免除刑責。
- 刑度:
- 對14至16歲性交:7年以下。
- 對14至16歲猥褻:3年以下。
- 對未滿14歲性交:3年以上、10年以下。
- 對未滿14歲猥褻:6月以上、5年以下
✅ 關鍵重點:是否經過「自願、明確的同意」~ only YES means YES!
只要對方未表達明確同意,即使沒有明確說「不要」,也可能構成性侵。
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係源於高雄地區發生一件6歲女童性侵案,法官以被害女童沒有強烈抵抗為由,不採檢方求處的加重強制性交,而以《刑法》第227條判較輕的3年2個月,加上同時間發生的兒童性侵案都獲輕判,引發社會譁然,爆發社會運動。後來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釐清:
- 未滿7歲:視為無性自主能力,一律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處罰。
- 7歲以上未滿14歲:需判斷是否違反意願。
- 違反意願 → 適用第222條
- 無違反意願 → 適用第227條
👣 被害人如何自保與求助?
台灣法律對性侵害被害人提供多重保障,包含:
- 報案與驗傷
- 越早報案越能保留證據,建議 72 小時內前往醫院驗傷。
- 可請求警方協助送驗,並由性侵害防治中心安排醫療與陪同。
- 心理與法律支持
- 可申請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人員全程陪同。
- 可尋求法律諮詢、協助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 保護令
-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申請暫時保護令,限制加害人接近。
🧾 性侵報案與訴訟流程簡介
- 報案 → 可至警局或撥打 113 專線,警方協助筆錄與蒐證。
- 驗傷與證據保全 → 保留衣物、拍照、記錄對話、LINE紀錄等。
- 檢察官偵查 → 若有犯罪嫌疑,會起訴加害人。
- 刑事審判 → 進入法院程序,可能判刑、收監。
- 民事求償 → 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等損害。
🧷 律師建議:不要猶豫,「有疑慮就該行動」
很多被害人擔心證據不足或怕被質疑而不敢報案。但其實台灣法院近年越來越重視「非自願」與「事後反應」的證據,例如:
- 被害人驚嚇、失眠、求助紀錄
- 當事人對朋友訴說的證詞
- 加害人不合理的對話紀錄
📌 律師可以協助你整理證據、撰寫告訴狀、陪同出庭,減輕你面對法律程序的壓力。
你可以這樣做—三步驟自我保護
- 立即遠離現場並保存證據(衣物、對話、影像)
- 就醫驗傷與報警,可請求社工或律師陪同
- 聯繫律師協助提告與申請保護令
結語:性侵害不是你的錯,沉默才會讓傷害持續
每一位被害者都有說「不」的權利。不要因為別人的眼光而懷疑自己,更不要因為過去經歷而放棄尋求正義。如果你正在承受性侵害的創傷,請記得——你不是孤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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