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
台師大女足「強迫抽血案」自曝光以來,引發社會各界震撼與關注。事件起因於有學生投訴,長期被要求參與研究計畫中高頻率的抽血實驗,最極端的情況甚至必須連續 14 天、每天抽血 3 次。更令人憂慮的是,抽血過程疑似存在多項重大違規:未事先取得知情同意書、事後補簽文件、由未具醫事資格人員施行抽血,並且在學生拒絕時以「扣畢業學分」「影響球隊資格」等方式施壓。此一情節不僅引發對學術倫理與研究制度的檢討,也讓社會質疑師大內部監督機制的失靈。
目前檢察機關已主動立案偵辦,調查重點包含是否違反《醫師法》進行非法抽血、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或普通傷害罪,以及是否涉及《人體研究法》所規範的刑事責任。換言之,本案不僅是學術爭議,更可能演變為刑事案件,涉事教練與相關人員的行為恐面臨多重法律追訴。
一、違法抽血非小事:恐觸《醫師法》第28條
根據《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具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實務見解:「抽血」會被認定屬於醫療輔助行為,須由具有醫事人員資格之人(如護理師、醫檢師)並依醫師之指示執行。
法條重點說明:
根據報導,學生指控,師大女足之抽血行為部分係由「非醫事人員」執行,且未依醫師指示開立之檢驗單操作,有明顯違反法令之虞。
即便由護理人員施行,若非在醫師指示下,也構成違規,涉犯《醫師法》刑責。
二、強迫抽血換學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根據報導,學生若拒絕配合抽血,便可能遭到以「學分不給」或「無法畢業」等語言進行威脅,始學生們在迫於多種壓力下,不得不違反自己的意願,接受抽血。
這種以不當手段脅迫他人行為的情節,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只要能證明學生是因畏懼失去學分或畢業資格而被迫抽血,即足以構成強制罪的脅迫要件,涉案人員將面臨刑事追訴。
三、學生受傷、精神壓力大,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根據報導,學生陳述:「連續抽血導致瘀青、貧血、身體不適」、「發燒送醫仍被要求繼續訓練抽血」等。
若能證實學生真的因為連續高強度的抽血行為而對身體造成損傷,即使只是輕微出血、瘀血或倦怠感,也可能符合《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即便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只要抽血行為導致受試學生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害,即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若受試同意書為事後補簽,恐違反《人體研究法》
人體研究行為須通過IRB(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審查,且需事先獲得受試者「知情同意」。
根據報導,學生之陳述,本案疑似在未事先與學生充分說明抽血之用途及研究之內容及抽血的風險,即進行抽血,並事後才補簽同意書,有違反《人體研究法》第7條之疑慮。
📌本案若確認有後補同意書或與IRB核准內容不符而謊稱已取得審查與同意,即可能適用本條規定,負刑事責任。
五、實驗補助費收回、欺罔學生,恐涉詐欺或侵占?
根據報導,學生指出,原屬研究補助中之受試者費用在抽血完後,遭教練以隊費之名義要求受抽血之學生繳回,甚至部分學生迄今根本從未收到款項。
若教練或研究計畫主持人明知該筆費用應為受試學生個人所有,卻利用權勢要求繳回,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335條侵占罪。
六、目前進度:檢方已簽分他字案,後續將釐清刑責歸屬
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已於 2025 年 7 月 16 日 主動立案偵辦,並以「他字案」方式簽分,將涉案教練正式列為被告。此舉代表檢方已認為案件中存在具體犯罪嫌疑,需要進一步透過偵查程序查明事實。未來偵辦重點,將包括以下幾項:
- 抽血行為是否合法
檢方將檢視抽血是否經過 IRB 審查、是否由具有醫事資格人員執行,以及過程中是否違反《醫師法》或《人體研究法》相關規範。 - 有無強制或脅迫情節
調查教練是否以扣學分、影響畢業等方式威嚇學生,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是否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
若抽血頻率過高或操作不當導致學生出現瘀青、暈眩或其他身體不適,可能涉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 研究資料及同意書真實性
若發現有事後補簽、偽造同意書或不實研究報告,將進一步評估是否觸犯《人體研究法》第26條或刑法偽造文書罪。
此案將由檢察官主導偵查,可能傳喚涉案教練、研究主持人、受害學生及相關校方人員到庭作證。若犯罪事實明確,後續將依罪嫌起訴並移交法院審理;若證據不足,則可能不起訴或交付其他處理機關,但整體程序仍將聚焦於保障受害學生的權益與釐清研究倫理責任。
七、結語:法律是保護弱勢的盾牌
若您或您的親友曾遭遇或正遭遇類似不對等之情況,請勇敢發聲並尋求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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