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3部曲之1|【職場性騷擾申訴全攻略】新版《性別平等工作法》解析:流程、雇主責任與員工權益一次搞懂!

性平三法3部曲之1|【職場性騷擾申訴全攻略】新版《性別平等工作法》解析:流程、雇主責任與員工權益一次搞懂!

Jul 19, 2025

🚨案例開場|會計師事務所的隱形霸凌
王美任職於某會計師事務所,老闆常以輕佻言語對其身體品頭論足,甚至假藉認識客戶之名義邀請她在下班後參與酒局,途中更常有肢體觸碰,當王美聲明制止時,卻被老闆反嗆:「這是業務規矩,說出去我讓妳在業界混不下去。」王美陷入恐懼與困惑,最終選擇向律師尋求協助。

過去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由於性騷擾申訴須由雇主內部處理,常遭壓下或內部吃案,許多受害者擔新申訴不僅無法解決問題,更可能反遭打壓,導致案件低報。
為因應 #MeToo 運動與多起職場醜聞,112年政府正式修法,將本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如下:

✅ 強化雇主通報義務與懲處責任

✅ 明定權勢性騷擾加重處罰

✅ 建立外部申訴機制

✅ 擴大適用對象與範圍

🔍過去限制:

原法僅保護「執行職務期間」之性騷擾行為,導致下班後、通勤途中、應酬場合等灰色地帶難以申訴,或是造成上班時之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一到下班時間就用性騷擾防治法,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也讓當事人無所適從。

🔧修法後新增三大情境(《性工法》第12條第3項):

  1. 非上班時間持續遭同一事業單位人員性騷擾者
  2. 不同事業單位但有合作往來的同一人,於非工作時間持續性騷擾者
  3. 非上班時間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者

上述情境讓性別平等工作法,除了保障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外,在非工作時間之騷擾也納入保障範圍。

🔹1.發生或知悉案件

申訴人主動或雇主經員工反映得知後,應啟動處理程序《性工法》第13條)。

  • ⏱ 被害人提起申訴期限如下(《性工法》第32條之1):
    • 被申訴人不具權勢地位:知悉後2年內/行為結束5年內
    • 被申訴人為權勢者:知悉後3年內/行為結束7年內
    •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考量被性騷擾者害怕丟掉工作之心理,使申訴人可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再為起訴,但自行為結束時起,仍不能超過10年。

🔹2.1雇主啟動調查並通報地方政府

接獲申訴後,雇主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啟動內部調查程序,於程序終結後,須再回報地方主管機關結果(《性工法》第13條第4項)。

🔹2.2 向外部主管機關申訴

若行為人是雇主本人,或公司處理不公,受害人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性工法》第32條之1)。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訴後,可獨立調查,並要求雇主立即採取停職、調職等必要措施(《性工法》第32條之2)。

🔹3.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定

若判斷性騷擾成立,則依公司內部相關人事命令懲戒,公司並應將結果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性工法》第13條第4項),若性騷擾者為該機關之最高負責人,則地方主管機關可向其處最高100萬元之行政罰鍰(《性工法》第38條之3第1項)。

若判斷性騷擾不成立,且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被申訴者之職務,則應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性工法》第32條之3第4項)。

 ✴ 被申訴人(第13-1條

如為具權勢者且情節重大,雇主可讓其留職停薪或調整職務,保障調查公正。若後續未成立,應補發薪資。

 ✴ 被申訴人(第32-2條

如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得要求調整工作型態或職務,雇主不得拒絕。

責任類型行為人責任雇主責任
民事責任被害人可依法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慰撫金。若屬權勢性騷擾,得另請求1~3倍懲罰性賠償金。若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可請求3~5倍懲罰性賠償金。雇主與行為人須對被害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性騷擾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利用權勢為之,可加重處罰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直接刑責
行政責任不配合主管機關調查者,處1萬至5萬元罰鍰。若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性騷擾成立,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未盡法定義務(如設置申訴制度、調查、通報、採取措施)時,會有相應之罰鍰責任。

新版《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僅加重加害人責任,更明確列出雇主應負的防治與通報義務。若雇主未依規定建立制度或及時處置性騷擾事件,將面臨高額罰鍰與連帶責任。

1️⃣ 通報義務

  • 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調查成立後的處理結果,皆應主動通報地方政府

2️⃣ 設立申訴管道義務

  • 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與懲戒規範,違反者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第38條之1第3項)。
  • 10至29人單位:應建立基本申訴機制,若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第38條之1第4項)。

3️⃣ 防治義務與處理措施

雇主若未妥善預防或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措施,可被處以2萬至100萬元罰鍰第38條之1第2項)。

過去許多受害人選擇隱忍,不是不想爭取正義,而是害怕申訴無效,造成職涯受損之二次傷害。如今,112年修正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提供了更清晰的保護流程、更有力的申訴機制與更具威嚇效果的懲罰規定,讓每位工作者都能安心工作,不再獨自承受不當對待。

若您正面對職場性騷擾或對相關法律不確定,請及早尋求法律協助,証信法律事務所將提供您最堅實的後盾

>>>

如果你對民法相關文章有興趣,歡迎來看

  •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之整理與說明,非屬具體法律意見或法律建議。
  • 文章內容不宜作為訴訟、法律主張或行政程序之直接依據。
  • 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具時效性,請以最新公布之法規與現行有效見解為準。
  • 本文著作權歸「証信法律事務所」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使用。

撰文者

legalprofessional

您可能感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