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違規實務】誇張療效與代言廣告怎麼罰?食安法第28條完整解析

【食品廣告違規實務】誇張療效與代言廣告怎麼罰?食安法第28條完整解析

Jan 12, 2026
【食品廣告違規實務】誇張療效與代言廣告怎麼罰?食安法第28條完整解析

近期食藥署公布「十大食藥違規廣告排行榜」,其中一件因宣稱可「改善關節炎」遭重罰 1124 萬元,而代言人郭子乾也無法倖免,被認定涉及宣傳誇大療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依法,藝人代言不能隨意宣稱醫療效果;廠商若藉由名人提升可信度、影響消費者判斷,更會成為主管機關重點查核對象。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的範圍非常廣,不只有民眾熟悉的飲料、餅乾、保健食品,以下也都屬於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必須遵守食安法的廣告規範:

🔺一般食品

✅飲料、零食、膠囊類、粉末類等,皆適用食安法要求。

🔺未取得「小綠人標章」的保健食品

✅很多標榜「青春美麗」、「滋補強身」的保健品,只要沒有小綠人標章,就是一般食品,非健康食品,🌟不能宣稱具有任何醫療或保健療效。像本案中「關節挺固立」並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卻宣稱可「改善關節炎」,已直接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第 2 項。

🔺食品添加物

✅香料、色素、防腐劑等。

🔺食品用洗潔劑

✅洗碗精、次氯酸鈉消毒水。

🔺經公告的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

✅塑膠容器、保鮮膜等特定品項。

以上這些,只要有廣告,就要遵守食品廣告規範❗最常出問題的仍是「純食品的誇大療效」與「保健食品假裝能治病」。

🔹食安法第28條明文禁止:

1️⃣ 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2️⃣ 食品不得以醫療效能廣告
🌟食品廣告完全不能暗示、影射或宣稱有「治療疾病」效果!

主管機關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不實誇張認定準則》第 4 條與第 5 條,從廣告文字本身是否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進行客觀判斷。以下整理實務上最關鍵的判斷標準。

一、哪些情形會被認定「不實、誇張、易生誤解」? 🌟(準則第 4 條)

與事實不符

🔸 違法案例:

只有小型研究或動物實驗,就宣稱對人類「有效」。

🟢 合法詞句:

「健康維持」、「幫助消化」(一般性描述,不會被誤認為療效)

無提出證據或證據不足

🔸 違法案例:

沒有科學證據,卻宣稱能「逆轉糖尿病」。

🟢 合法詞句:
「維生素 C 有助膠原蛋白形成」(屬營養素生理功能,而非治療)

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或生理功能

🔸 違法案例:

「修復膝蓋軟骨」、「改善關節發炎」➡ 郭子乾代言案即屬此類。

🟢 合法詞句(附件一):
「調節生理機能」、「促進新陳代謝」

引用政府公文書字號

🔸 違法案例:
「經政府核准具療效」(食品不存在「治療核准」)

⚠ 食品名稱含「健康」亦易生誤解(除非是健康食品)。

二、哪些內容會被直接認定為「醫療效能」?(準則第 5 條)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治療疾病

🔸 違法案例:
強調食品有「改善關節炎」、「降三高」之功能

🟢 合法對照:
「滋補強身」(健康描述 ≠ 疾病改善)

涉及降低導致疾病的體內成分

🔸 違法案例:
強調「降低膽固醇」、「抑制血糖」

🟢 合法對照:
「維生素 D 有助鈣吸收」(營養素功能不可延伸成治病)

涉及中藥材效能

🔸 違法案例:

食用後可以「補腎強骨」、「清熱解毒」。

➡️凡涉及疾病或中醫療效都屬禁止。

食藥署提供兩大查詢平台:

🔗 違規廣告查詢系統
http://pmds.fda.gov.tw/illegalad/

🔗 食藥膨風廣告專區
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5085

✍🏻輸入商品名稱即可查詢是否曾被開罰,快速判斷是否安全。

台灣近年查緝不實食品廣告相當嚴格,食品不能暗示療效,也不能假借藝人之口宣稱治病效果。廣告一旦違法,業者與代言人都可能被罰

選擇食品時,請保持警覺、避免被誇大廣告影響判斷;如有疑問,歡迎來証信法律事務所諮詢,或加官方LINE進行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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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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