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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聞報導指出,本案發生在熟識者之間的互動場合,行為人與被害人原本並非陌生人,事發當下並非傳統意義上的衝突或仇怨,而是在玩鬧、互動的過程中,行為人做出了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舉動,最終導致被害人身體遭受嚴重燒燙傷。
事故發生後,被害人需接受長時間醫療處置,傷勢不僅涉及皮膚大面積損傷,也引發外界對於是否留下永久性影響、是否屬於刑法上「重傷」的高度關注。隨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輿論焦點也逐漸從「是不是開玩笑」、「是不是惡作劇失手」,轉向更核心的法律問題
▪️這樣的傷勢,法律上算不算「重傷」?
▪️如果只是玩笑或惡作劇,刑責會比較輕嗎?
▪️行為人當下有喝酒,會不會影響刑事責任?
事實上,這類案件在刑法上,也正好反映出實務上最常出現爭議的情況:
往往牽涉到「重傷害罪」與「傷害致重傷罪」的界線判斷,而關鍵往往落在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六款」的解釋與實務運用。
一、重傷害與傷害致重傷罪,在刑法上的基本區別
(一)法律定義怎麼看?先抓住「重傷」的概念
刑法所稱的「重傷」,並不是單純看傷勢「嚴不嚴重」,而是有法律上的特定定義。
依《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前五款主要針對的是:
- 視覺、聽覺、語言、嗅、味覺
- 肢體機能
- 生殖機能
這些重要身體功能遭到毀敗或嚴重減損的情形。
🌟實務上最常出現爭議、也最需要個案判斷的,其實是第六款規定: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本案涉及的燒燙傷爭議,正是落在這一款的解釋範圍內,因此本文後續也將以第六款為核心,進一步說明法院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重傷。
二、本案關鍵:燒傷算不算重傷?實務上怎麼判斷「重大不治或難治」
(一)為什麼第六款最容易有爭執?
相較於前五款是「列舉式」的功能喪失,第六款屬於概括條款,是立法者留給法院解釋的空間。
實務上,真正有爭執的,往往不是「有沒有受傷」,而是:
- 傷害是否達到重大程度
- 是否屬於不治或難治,而非只是治療期較長
(二)條文怎麼說?法院怎麼判?
關鍵在於「重大不治或難治」到底要到甚麼程度?
法院實務通常會從以下幾個面向綜合判斷:
- 是否對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造成長期、顯著影響
- 是否即使經過適當醫療,仍難以回復原本狀態
- 是否其影響程度,已經可與前五款列舉的功能毀損相當
(三)醫學鑑定很重要,但「不是」法院一定要照單全收
很多人會以為,只要醫院診斷證明寫「傷勢重大」,法院就一定會認定是重傷,其實不一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
- 第 154 條第 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 第 155 條第 1 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但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 第206條第5項:書面鑑定報告經鑑定人在法院上用言詞陳述為真正的,得為證據
也就是說,鑑定意見在法律上並不必然拘束法院。
但實務上,法官多半會尊重專業醫師的判斷,並在判決中清楚說明:
- 為什麼採信該鑑定報告
- 該鑑定如何對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法律要件
這也是為什麼會出現:
本案醫院診斷認為創傷重大,但法院仍認定未達重傷標準
▶️關鍵就在於「功能影響程度」是否真的符合刑法上的重傷門檻
三、「喝酒就能減責或無罪?」刑法第 19 條最常被誤解的地方
一個非常常見、但完全錯誤的迷思,很多人會以為:
「我當下精神狀態不清楚、喝醉了、在鬧,就不會判那麼重,甚至可能無罪。」
▶️這個想法,在法律上是錯的。
(一)刑法第 19 條真正的爭議在哪?
刑法第 19 條討論的是行為人行為當下的「責任能力」,而不是情緒、衝動或後悔。
只有在: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完全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
才有可能成立無責任或減責。
(二)單純喝酒,原則上不會免責
一般酒後行為,法院多半仍認為:
- 行為人對自己飲酒的結果具有可歸責性
- 不能因為喝酒,就把後果全部推掉
因此,酒後傷害、甚至造成重傷,多半不會因喝酒而減輕責任。
(三)「惡作劇」不是免死金牌
就算行為人主觀上只是覺得「好玩」、「沒想那麼多」,但只要其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且結果嚴重,即使是惡作劇也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惡作劇頂多影響量刑,不會改變罪名成立與否。
結語|朋友可以打鬧,但不能沒有界線
朋友之間開玩笑、打打鬧鬧,確實是生活的一部分。但玩笑一旦跨過身體與安全的界線,造成的後果就不再只是朋友間能解決的事情。刑法之所以對「重傷」設下嚴格標準,不是要限制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而是為了確保每個人最基本的身體與健康,不會被一句「我不是故意的」輕易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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