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撩我?還是騷我?|5分鐘看懂職場性騷擾定義、3種法律責任與2大申訴管道

主管撩我?還是騷我?|5分鐘看懂職場性騷擾定義、3種法律責任與2大申訴管道

Apr 16, 2025

陳小姐任職於一家科技公司,經常在辦公室內遭主管以升遷為條件提出性暗示,並多次藉由開會之名邀約私下聚會。在一次聚餐中甚至有不當肢體接觸。陳小姐蒐集對話紀錄與目擊證詞後,向公司人資申訴並求助律師,最終主管遭懲處,公司也重新訂立性騷擾處理機制。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冒犯型性騷擾)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都構成性騷擾。

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例如肢體觸碰、撫摸、強烈追求的舉動(不時傳訊息告白、跟蹤),或是使用具有性意味的文字(例如「慰安婦」、「慰安」),這些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與一般性騷擾的本質並無太大差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職場或勞雇的特色。

職場性騷擾是指在職業環境中發生,違反當事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行為,並造成他人不適或影響其工作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雇主不得對員工實施性騷擾,並應採取預防措施與申訴機制。

1. 向公司人資部門提出性騷擾申訴。

2. 若處理結果不服,可向地方勞工局再次申訴。

行政責任:雇主未處理者,依第38條可處新台幣10萬以下罰鍰。

民事責任: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與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若涉強制猥褻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

民事求償:2年內提起。

刑事告訴:6個月內提起。

職場不該是性暗示與權力壓迫的溫床,每個人都應在尊重與安全的環境中工作。當面對性騷擾時,選擇沈默不是容忍,而是讓傷害持續。無論是言語、肢體或利益交換式的騷擾,只要違反意願、造成不適,都該被正視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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