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誰的「所有物」!–離婚親權怎麼判?法院常見10大判斷原則一次看懂

孩子,不是誰的「所有物」!–離婚親權怎麼判?法院常見10大判斷原則一次看懂

Mar 21, 2025

離婚親權爭議在家事案件中非常常見

在離婚的戰場上,最無辜的往往不是誰輸誰贏,而是那個被夾在中間、還搞不清楚發生什麼事的小孩。

今天,我們要講一個現代家庭常見的故事,但請放心,不是八點檔。這是關於王先生與李小姐之間,一場沒有硝煙、但滿是情緒與法律攻防的「親權保衛戰」。

【事件回顧】媽媽抱走小孩,爸爸想見面卻被報警?

王先生(35歲,工程師,手機通訊錄只剩外送平台)與李小姐(33歲,全職媽媽,育兒經驗值MAX)結婚七年,育有一名超可愛的五歲男孩——小傑。

婚姻不是童話,吵著吵著,李小姐決定向法院提起離婚。這沒什麼特別,但特別的是,在判決還沒出來前,李小姐一聲不響就把小傑帶回娘家,直接封鎖王先生的聯絡方式,搞得王先生像「失聯投資人」一樣,連小孩的聲音都聽不到。

想去探望?不好意思,報警送客。

於是,問題來了——這樣的「先下手為強」,真的是保障孩子,還是變相綁架?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在法律世界裡,親權並不是誰先抱走孩子就誰贏。根據《民法》第1055-1條,法院會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決定誰比較適合照顧孩子。

那這個「子女最佳利益」怎麼判?別急,我們幫你條列10大法官考量重點,堪稱親權版的「全能家長選拔賽」!

    1. 幼兒從母原則
      小孩太小,還在吃泥狀副食品?法院通常會優先考慮母親,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法院如無特殊情形(如母親有家暴、精神狀況不穩定等),通常會將親權判給母親。但如果爸爸照顧能力強,母愛也不是唯一解。
    2.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小孩不是配角,是主角!尤其7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親自問他想跟誰住,不能只靠爸爸媽媽的紙上說法。                     法院會考量孩子的意願,特別是 7 歲以上的子女,可能會讓法官或專業人員詢問其意見。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亦揭示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是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因素,並肯認未成年子女為程序主體,應有親自參與程序的地位與權利,若未成年子女已能表達清晰意願時,應親自讓小孩向法院表達意願,而不能僅以程序監理人或其他文件替代。
    3. 現狀維持原則
      小孩不是行李箱,說搬就搬。如果目前跟媽媽住得好好的,法院不會輕易打亂他的生活節奏。                         法院傾向維持子女現有的生活環境,因環境變更容易造成孩子精神上之負擔,驟然變動對於孩子會產生過大衝擊,不利孩子的健全成長。
    4. 手足不分離原則
      如果家裡還有兄弟姊妹,法院會盡量讓大家一起長大,使得手足之間得以共同生活,而有利其健全成長,維持家庭的情感連結,不要分成「爸爸隊」和「媽媽隊」。
    5. 父母適性比較原則
      法院會比較雙方的教養能力、情緒穩定度、經濟能力、生活環境等,綜合評估哪一方較適合照顧子女。                      比誰有耐心、比誰能熬夜、比誰更懂教育,不是比誰收入高。因為養孩子不是投資報酬率的比賽!
    6. 主要照顧者原則
      誰幫孩子剪指甲、誰送他上學、誰餵他吃青菜?這些細節,法官都會查,別以為沒人注意,因為擔負主要照顧責任之人會與小孩建立緊密的情感聯繫,也能給予孩子相當的安全感。離婚親權判定時,法院會特別重視主要照顧者的日常參與。
    7. 善意父母原則
      由於實務上,父母在親權酌定案件中,經常有先搶先贏的行為,也因為互相爭奪而經常處於對立局面,不斷攻訐對方,且法院認為訴訟是一時的,親權是永遠的,故法院特別重視父母是否尊重對方的探視權與親子關係維繫。是以,欲爭取親權者,若願意負擔更多的扶養費用,並能確保其履行,或釋放更多會面交往機會給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他方,將被認定為善意父母。若一方刻意阻撓另一方與子女接觸,或一再灌輸小孩對方的負面印象、要求小孩選邊站、讓小孩開庭前表達意願有壓力等,則就會被認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不容易爭取到親權。所以,有些父母愛演「超級壞前任」,不讓孩子見另一方,甚至灌輸仇恨思想。這種行為,法院會直接扣分!
    8. 共同親權原則
      法院鼓勵兩人一起當爸媽,除非有重大問題(家暴、吸毒、犯罪等),否則盡量讓雙方都參與孩子成長。
    9. 同性別照顧原則
      孩子青春期時,可能更需要同樣性別的父母陪伴與引導。但這也不是絕對,還是要看整體情況。
    10. 家暴不行原則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 ,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一旦有家庭暴力紀錄,不好意思,法院依法推定你不適合擔任親權人(除非能證明你真的改變了)。或者是家庭暴力事件僅發生於夫妻之間,而未及於孩子,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孩子外,亦相當愛護孩子,孩子對於與該方生活並未感到恐懼之情形。

    回到我們的故事,如果你是王先生,你可以選擇兩條路維護權益,法律雙軌救濟一次看:

    民事:聲請「暫時處分」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暫時讓孩子與你同住,或至少制定探視時間,不讓對方單方面阻隔你與孩子見面。

    刑事:提起「略誘罪」告訴

    《刑法》第241條,未經同意擅自帶走未滿20歲的子女,導致另一方完全無法與孩子接觸,有可能構成略誘罪。最重可處七年徒刑,這不是開玩笑。

    但法院會依照情節判斷,畢竟不是每次媽媽帶孩子回娘家都叫「犯罪」,若只是過渡時期的保護行為,法院也可能不認定為違法。

    王先生與李小姐的案例提醒所有家長:「孩子不是你贏了就能獨佔的獎盃,也不是你失敗就該放棄的責任。」

    離婚,不代表家庭結束,而是邁向另一種合作關係。親權的安排,不是比收入、比職稱、比話語權,而是比誰更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

    在離婚案件中,子女並不是「戰利品」,也不是「誰的所有物」,他是獨立的個體,父母不應該利用孩子作為傷害對方的手段,也應該尊重孩子的意願與想法,以孩子為一切決定的出發點。法院在判斷親權時,始終會以 「子女最佳利益」 為最終考量,而非僅以父母誰先提起訴訟、誰先帶走孩子來決定。若您面臨離婚親權爭議,請務必優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

    若您正遭遇親權糾紛,或想了解如何依法爭取權利,歡迎聯絡証信法律事務所,讓我們與您一起守護孩子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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