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不當得利全解析】拆屋還地後還能請租金?5大重點教你相當於租金的計算公式與法院見解

拆屋還地【不當得利全解析】拆屋還地後還能請租金?5大重點教你相當於租金的計算公式與法院見解

Oct 29, 2025
拆屋還地後還能請租金?5大重點帶你看懂

前言

在「拆屋還地」案件中,許多土地所有權人會問:

「我除了要求對方拆屋還地,能不能同時請他賠我這幾年被占用的租金?」

答案是──可以。這就是民法上所謂的「不當得利」請求。

本文將透過案例與實務見解,帶你了解:
1️⃣ 拆屋還地後如何主張不當得利?
2️⃣ 租金要怎麼算、算幾年?
3️⃣ 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採取的計算標準與判例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在拆屋還地案件中,占用人未經允許使用土地、並從中取得使用利益(例如住、出租、經營),就構成不當得利;而土地所有權人因無法使用土地,產生對價損失。 這時,所有權人可以與拆屋還地請求並行,要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實務上會依個案情形,以以下方式計算「相當於租金」:

計算方式實務採用情境說明
📌 1. 以公告地價或地段市價×一定比例(常見10%~12%/年)占用為空地、無實際營業用途參照公告現值推估土地報酬率。
📌 2. 參考附近市價租金行情(透過鑑價或租賃比價)土地位於商業區、可供營業使用多由鑑價師或估價師報告佐證。
📌 3. 由法院依「鑑定報告」認定占用期間長、用途複雜由鑑定人依地段、面積、使用方式、期間綜合估算。

👉 最高法院多次指出,「相當於租金」並非固定依申報地價10%計算,而應綜合斟酌區位、用途、市價與占用情形(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04號)。

關於期間,實務操作上,法院多以《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5」處理:「租金、利息、膳宿費等定期給付之債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不當得利時,原則上只能回溯占用期間的最近5;但若占用人惡意占有或有訴訟中持續侵害的情況,法院仍得依具體情形認定起算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民事判決參照。)

(1)是否可與拆屋還地併行請求?

✅ 可以。《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與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請求性質不同,可合併起訴

法院見解:

「土地所有人請求返還土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兩者為性質不同之請求,得併行主張。」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04號判決

(2)若法院適用《民法》第796條之1免移去建物,還能請不當得利嗎?

✅ 可以。
即使法院裁定建物可免拆除、改以金錢補償方式處理,被告仍應就占用期間的使用利益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判決例:

「縱法院依民法第796條之1免為拆除或移去,仍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對占用期間請求不當得利之權。」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3)若占用人主張有「使用借貸」或「默示分管協議」?

❌ 必須提出具體證據。
例如共有土地中若部分共有人加蓋鐵皮屋、長期占用,須證明其他共有人有同意或默示授權;若無法證明,法院仍視為無權占用。

判決例:「被告未能證明共有人有同意或授權使用,構成無權占有,應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49號判決

案例一:

🏠 被告占用原告土地經營汽車修配廠10年。
法院採附近同類工業地每坪月租金2,000元,面積200坪。
計算式:
2,000 × 200 × 12(月) × 5年=2,400萬元(五年上限)。

案例二:

🏠 被告占用空地停放車輛,土地公告現值1坪50,000元。
法院採公告現值10%計算年租金。
50,000 × 10% × 100坪 × 5年=2,500,000元。

比較項目不當得利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著重重點占用人「得利」所有人「受損」
是否需證明過失
是否與拆屋還地可併行可,但不重複賠償

在拆屋還地案件中,想成功爭取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關鍵不只在法律依據,更在證據準備程序策略。以下三項建議,是律師實務上最常採取的做法:

1️先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

即使對方仍在占用土地,也應儘早發出存證信函,明確載明:「貴方占用土地無合法權源,請自即日起返還土地並支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此舉可作為訴訟前的正式催告,同時中斷時效,避免未來法院僅認定近五年的請求範圍。

2️聲請鑑價或提供市場租金證據

法院在計算相當於租金時,會重視客觀行情。建議委託:

  • 不動產估價師:出具鑑價報告,明確標示區位、使用別、月租金單價;
  • 房仲實價租賃資料鄰地租約影本:可補強鑑價結果的可信度。
    這些證據能大幅提高法院採信機率,避免對方以「地點冷僻」或「實際未使用」為由爭議金額。

3️起訴書建議結構

建議在訴狀中設計先位與附帶請求

  • 先位: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
  • 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含利息)。
  • 備位:如法院認為可免拆除,則請求補償金或價購。
    此種設計可避免法院認定部分不成立時,整體敗訴,確保權利救濟的完整性
判決年度與字號要旨摘要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04號拆屋還地與不當得利可併行請求。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相當於租金應依個案斟酌公告地價、市價與用途。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12號即便免拆仍應返還占用期間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無共有人同意即屬無權占有,應返還不當得利。

「拆屋還地」不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維護,更牽涉權利行使的界線與公平衡量。從民法第767條的返還請求,到訴訟攻防中的公益衡酌,再到不當得利的補償計算,三者共同構成土地正義的完整圖像。無論面對越界建築或長期占用,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蒐集證據與掌握訴訟節奏,才能真正守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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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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