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李女士結婚十年,起初兩人恩愛和諧,然而隨著時間推移,爭吵與冷漠逐漸取代了過去的甜蜜。王先生長期遭受配偶的精神虐待,每天面對指責與冷言冷語,身心俱疲;李女士則認為丈夫對家庭缺乏關心,無法再忍受這段形同陌路的婚姻。雙方努力過,試圖挽回感情,甚至尋求過婚姻諮商,卻仍無法改變彼此的失望與痛苦。
當婚姻不再帶來幸福,而成為沉重的枷鎖,離婚或許是最好的解脫。然而,離婚不只是雙方說散就散的事,還涉及法律程序、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複雜問題。「如何合法終結婚姻,保障自身權益?」成為最重要課題。
離婚的方式
▪根據《民法》,臺灣的離婚方式分為 協議離婚 和 訴訟離婚 兩種,其中訴訟離婚又分成 調解或和解離婚 及 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並就財產分配、子女親權、扶養費等問題達成協議,可以採取 協議離婚 方式,程序如下:
- 擬定離婚協議書
內容應包括雙方離婚的合意、子女親權安排、探視權、扶養費、財產及債務分配等。
- 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找兩名證人簽名
根據《民法》第1051條之規定,離婚須有兩名證人簽名,證人需要親眼見證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確保夫妻雙方有離婚合意。證人可以是親友, 但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攜帶文件:
- 身分證及印章(如有)
- 離婚協議書
- 戶口名簿
- 兩名證人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 須雙方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即正式生效(★★★★★)
📌 法律建議:
- 離婚協議書應詳細約定權利義務,例如孩子的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可請律師協助撰寫,確保條款符合自身權益,避免掛一漏萬,日後再滋生爭議。
- 如果雙方無法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建議 尋求律師協助調解。
調解離婚(法院調解離婚)
當雙方無法透過私下協議方式達成離婚共識,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出離婚訴訟,法院依法須先行安排調解程序,抑或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透過調解委員或法官居中協調,雙方達成離婚共識,成立調解與訴訟中和解,成立後,一方則可憑法院文件(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正本單獨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
當一方不想離婚,或對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有爭議,離婚條件談不攏時,需透過法院訴訟離婚。
- 離婚事由
依據《民法》第 1052 條,訴訟離婚須具備法定離婚事由,包括但不限於: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例如婚外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施暴、言語暴力)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離家出走、銷聲匿跡)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涉及詐欺犯罪,入監服刑)
- 家庭暴力或虐待
- 惡意遺棄超過六個月
- 一方有重大精神病或不治之症,影響婚姻關係
- 其他足以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如長期分居、感情破裂)
- 訴訟程序
- 撰寫離婚起訴狀
- 訴狀應清楚陳述離婚理由,並附相關證據(如家暴報告、通姦證據等)。
- 可以委託律師撰寫,確保所提出證據足以支撐起訴離婚之理由。
- 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受理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通常由 夫妻一方住所地的法院 受理,若有涉其未成年子女親權,則由子女所在地之法院受理。
- 法院調解(必要程序)
- 家事法庭會先安排調解,若雙方仍無法和解,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 法院審理與判決
- 由法官審酌證據,確認是否符合離婚要件,並決定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事宜。
📌 法律建議:
- 訴訟離婚程序 可能長達數個月至數年,應預先評估風險,並諮詢專業律師。
- 蒐集完整證據(如訊息紀錄、對話截圖,醫療證明、目擊證詞),有助於提升勝訴機率。
結語
離婚雖然是人生的一大轉折,但透過合法的程序,可以有效 保障自身權益,減少法律風險。無論是 協議離婚 還是 訴訟離婚,建議事先諮詢專業律師,確保離婚程序順利進行。
當婚姻成為沉重的枷鎖,勇敢選擇離婚或許能為自己帶來全新的開始,讓未來的生活充滿更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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