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施暴還要扶養?5分鐘看懂「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與真實案例

父母施暴還要扶養?5分鐘看懂「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與真實案例

Nov 25, 2025
父母施暴還要扶養?5分鐘看懂「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與真實案例

在台灣的社會文化中,「養兒防老」的觀念根深蒂固。然而,若父母曾長期對子女施暴、辱罵、甚至遺棄家庭,子女是否仍然必須在父母年老或生病時負擔照顧與費用?

小明與小美結婚後,性情漸趨暴躁,經常對小美及子女施以辱罵,甚至出手相向。孩子們長期活在恐懼與壓力之中,留下深層的心理陰影。
多年後,小明離家並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未曾對家庭盡到扶養義務。小美最終忍無可忍,向法院離婚,並獨自撫養子女。
數十年後,小明因疾病需長期照護,醫院通知子女協助安置。面對這位曾施暴、遺棄家庭的父親,子女選擇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拒絕再承擔不公平的責任。

依據《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存在於以下關係之間:

  • 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
  • 夫妻雙方
  • 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

➡️ 舉例說明:

  • 小美與小明(配偶間)互負扶養義務。
  • 小明與子女間(直系血親間)亦互負扶養義務。
  • 若兄弟姊妹之間有實際扶養關係,扶養義務的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通常依序為: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兄弟姊妹 → 其他家屬。

而受扶養權利者同樣依親等遠近決定順序。(民法第1116條)

重點整理:

  • 夫妻間互有扶養義務。
  • 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因此消失。
  • 若關係過遠(如表親),通常不屬扶養義務範圍,如果有其他金錢糾紛則可能會涉及一般民事案件。

1️⃣《民法》第1118條:扶養義務發生的條件
實務上認為,第1118條屬於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權之一,若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情形,在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可以依該條規定作為「窮困抗辯」。

💡但要等對方提出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的時候才可以行使此條加以抗辯。

2️⃣《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若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家庭暴力或惡意遺棄等行為,扶養義務人可主動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

實務上認為,若受扶養者對扶養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但須注意:
目前法院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有認為是從裁定確定起免除;但也有認為是可以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的。

法院在審理免除扶養義務案件時,會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的定義:

一、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二、騷擾:任何打擾、辱罵或使人畏懼的行為。
三、目睹暴力:看見或聽聞家庭暴力的情形。

因此,不僅肢體攻擊構成暴力,長期辱罵、情緒勒索、摔物發飆等精神暴力,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一)施暴行為需達「情節重大」的程度,才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若施暴行為主要為精神虐待或輕微肢體推擠,且未達重傷、性侵或嚴重侮辱程度,法院可能認為情節不足以免除扶養,只能考慮減輕。

(二)法院會綜合考量施暴次數、期間、受害程度與雙方互動歷史。

  • 長期家暴、遺棄家庭者 → 免除可能性高。
  • 偶發爭執、情緒衝突 → 多半僅減輕扶養義務。

若您符合上述條件,可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及民法第1118、1118條之1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流程如下:

  1. 備齊證據資料(如診斷書、報警紀錄、保護令、證人證言等)
  2. 向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
  3. 法院審理並裁定是否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4. 裁定確定後,即不再負該義務

💡 實務建議:
建議委託律師協助整理資料、舉證施暴事實,並於法庭中清楚說明情節重大性,以增加法院採信機會。

扶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家庭中有需要的人得以生活,但並不代表施暴者、遺棄者仍可無條件要求被害人扶養。
正如法院在多數裁定中強調,「法律不強人所難」——當扶養義務已違背基本人倫與正義,依法聲請免除,是保護自己,也是恢復家庭秩序的重要途徑。

若您或親友正面臨家暴、扶養權相關,歡迎聯絡【証信法律事務所】,由我們專業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最完善的協助,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如果你對家事民法相關文章有興趣,歡迎來看

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免費諮詢我們👐🏻

  •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之整理與說明,非屬具體法律意見或法律建議。
  • 文章內容不宜作為訴訟、法律主張或行政程序之直接依據。
  • 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具時效性,請以最新公布之法規與現行有效見解為準。
  • 本文著作權歸「証信法律事務所」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使用。

撰文者

marketing@jensin.tw

您可能感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