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以為欠租就能解約?】房東別傻了!這3大法律地雷超多人中招!

租賃|【以為欠租就能解約?】房東別傻了!這3大法律地雷超多人中招!

May 09, 2025

台北的陳先生將自宅二樓出租給一名年輕房客,入住不到半年,房客就開始拖延繳租,最終人間蒸發。陳先生氣得找鎖匠換鎖、清走屋內堆滿的雜物,沒想到幾個月後竟收到法院傳票——他被前房客以侵入住居罪提告!

他百思不得其解:「這明明是我自己的房子,我還不能進去?」

事實上,這正是多數房東常犯的錯誤。包括:欠租就解約、換鎖清屋、押金處理不清,往往讓房東好心出租卻反而吃上官司。

很多房東看《民法》第440條第2項的條文,以為只要房客積欠兩個月房租就能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但事實上,法院實務過去慣例會把押金一併納入計算。也就是說:

▶️ 若房租每月 $10,000 元,押金兩個月為 $20,000 元,房客即便積欠了 3 個月($30,000 元),法院會要求先扣掉押金 $20,000 元,只剩 $10,000,尚未達「兩個月租金」的門檻。

📌 結果:終止契約不合法,還要重新寄發存證信函,甚至重走一輪法院程序,徒增時間與成本!

2018年6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上路,改變了過去「押金必須先扣除」的舊見解。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明定:

「承租人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 關鍵在於:「條文未要求扣除押金」,因此目前已有法院(例如109年台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248號判決)認為:

▶️ 只要欠租達兩個月就可以終止,不需要扣除押金!

不過,⚠️這並非全台法院統一見解,仍有部分法官延用舊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土地法》第100條「扣抵押金」的精神。

很多房東在房客拖租又找不到人時,第一個直覺反應是:「房子是我的,既然不付錢,我就換鎖收回!」

但依《刑法》第304條第306條等規定:

  • 🚫 擅自換鎖、進屋,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強制罪
  • 🚫 搬走房客物品若遺失、毀損,恐涉加重竊盜罪或毀損罪

另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房東應保留遺留物一段時間並催告房客取回,否則不得任意處理。

📌 結果:房客雖失聯,法律上仍享有「使用收益權」,未經合法終止租約前,房東仍無權擅自進入或處理其物。用《消費者保護法》,房東若使用未依規定修正的自製租約,裡頭的不當條款都可能「簽了也沒效」。

不少房東會自行增列條款,例如:

「乙方如逾期7日未繳房租,視為違約,房東可立即終止租約且押金不得抵租。」

看似保障房東,實則大有問題。

法院過去普遍認為《民法》第440條具有「承租人保護意旨」,若約定對承租人不利,恐被判為無效條款

至於「押金不得抵租」的部分,目前實務見解尚未統一,有判有效也有判無效,仍屬個案判斷。

📌 公證租約也非萬靈丹:法院仍會審查條款內容是否合法、公平,並非公證後條款就一定有效。

1️⃣ 寄存證信函催繳租金(57日)
2️⃣ 租金仍未繳清,再通知終止租約(建議再用存證信)
3️⃣ 若對方仍不搬,提起「遷讓房屋」民事訴訟或憑公證契約聲請強制執行

📌 務必保留所有催告與通知紀錄,以利日後聲請強制執行或勝訴後執行。

房東在面對房客欠租、失聯、不搬等情況時,確實常感到無奈與憤怒。但正因如此,更要避免因為一時情緒或錯誤判斷,而讓自己落入法律風險。

証信法律事務所提醒:
即便法律明定欠租達兩個月可終止契約,仍應注意法院對「是否需扣抵押金」的見解尚未統一。為求穩妥,建議:

  • 扣除押金後仍達兩個月租金再終止契約,風險最低;
  • 所有通知與文件應留下紀錄,以備日後訴訟或執行之用;
  • 切勿擅自進屋、換鎖或搬動房客物品,避免構成刑事責任。

如您正在處理房客欠租或相關租賃糾紛,歡迎聯繫証信法律事務所,由專業律師協助您依法處理、保護您的資產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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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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