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十年,婚後李女士辭去工作,專心照顧家庭與孩子,成為全職母親。女兒出生後,一直由李女士親自撫養,負責日常生活起居與教育指導,與女兒建立了深厚的親子關係。然而,王先生長年專注於事業,雖然經濟條件優渥,但與女兒相處時間極少,幾乎未曾參與其成長歷程。
後來,由於夫妻感情破裂,雙方決定離婚,但對於子女的親權產生激烈爭執。王先生認為自己擁有穩定的高收入,能夠提供更優渥的生活環境,因此堅持爭取親權。然而,李女士則強調,自己雖然沒有固定收入,但多年來一直是主要照顧者,熟知女兒的生活習慣與需求,能提供更穩定且有愛的成長環境。
這樣的情況在許多離婚案件中並不罕見,當父母雙方都希望爭取孩子的照顧權時,該如何決定呢?在討論親權的分配前,首先需要釐清「親權」與「監護權」的差異。
監護權 vs 親權
在離婚案件中,許多人常誤用「監護權」來指代子女的照顧權,但其實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應使用「親權」一詞,而非「監護權」。兩者的法律概念截然不同,必須清楚區分。
什麼是親權?(《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89條之1準用同法第1055條)
適用情境:夫妻離婚或夫妻無正當理由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法院需決定哪一方負責子女的照顧與教育
- 法律依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父母離婚時,應由父母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不能協議者,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
- 涵蓋範圍:
- 子女的生活起居
- 教育與醫療決策權
- 財產管理權(子女名下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 法院裁定原則: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能力、親子關係等因素。
- 親權可由父母其中一方行使,或由雙方共同行使,抑或者由雙方共同行使,但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可片面決定重大事項,實務上就重大事項通常為列舉。
✅ 舉例:
夫妻離婚後,法院判定母親擁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則母親負責照料子女的生活起居,並進行子女的教育與醫療決策,而父親則需支付扶養費,並享有探視權。
什麼是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民法》第1091條)
適用情境: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 法律依據:《民法》第 1091 條:「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 涵蓋範圍:
- 確保未成年子女在無父母照顧時,有人負責其生活起居與財產管理。
- 法院指定監護人的條件:
- 父母雙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或喪失行為能力(如精神病、入獄服刑)。
- 父母皆被法院認定為不適合行使親權(如嚴重虐待、遺棄子女)。
- 監護人可由近親擔任,如祖父母、兄姊,若無合適人選,法院可指定社會機構負責監護。
✅ 舉例:
一對夫妻因車禍雙亡,法院可依《民法》第 1091 條,指定孩子的祖父母為監護人,負責撫養與管理其財產。
離婚案件中的親權、扶養費與探視權
在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扶養費用及探視權的安排,對於孩子的未來成長至關重要。法院在裁定時,主要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以確保子女在父母離異後,仍能獲得適當的照顧與關愛。
一、親權的裁定
當夫妻離婚時,若雙方無法就子女的親權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以下因素進行裁定:
- 父母的經濟能力:評估雙方的收入、財務狀況,以確保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需求能得到滿足。
- 與子女的情感連結:考量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互動關係,誰能提供更穩定且有利於子女成長的環境。
- 生活環境與支持系統:包括居住環境的穩定性、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員協助照顧等。
例如,在本案例中,母親與子女關係密切,子女自小即由母親照料;父親雖收入較高,但長期在外,與子女互動較少。法院通常會將親權判給母親,認為這更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扶養費用的酌定
扶養費用旨在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與教育需求。法院在決定扶養費用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收入水平、財務負擔等。
- 子女的實際需求: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 照護勞動的分配:主要照顧者在子女養育中的投入程度。
若一方未按裁定支付扶養費,對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障子女的權益。
三、探視權的安排
未獲得親權的一方,仍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制定探視安排,包括方式、時間和頻率等。若探視可能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法院可限制或中止探視權。
結論
在處理離婚後的子女親權、扶養費與探視問題時,父母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重,理性協商,避免讓親權成為爭奪戰的工具。如無法達成共識,法院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量各項因素,作出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裁定。
是以,若您飽受親權爭奪之煩惱,請盡速聯絡証信法律事務所,以確保自身權益,並獲得最適合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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