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藝人爆料其經紀人長期以資源交換為由,要求其「陪飯局」、「陪應酬」,甚至提出露骨要求。藝人蒐集歷年簡訊與錄音後提告,最終該經紀人被判刑並賠償鉅額精神損害賠償。
什麼是權勢性騷擾?
權勢性騷擾是指加害人利用職權、上下關係或控制地位,要求性回應或做出與性別有關的行為,違反當事人意願。
權勢性騷擾可分為兩種:
• 特別權勢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例如企業負責人、機關首長等。
• 一般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如主管、組長等,對被害人具有職場上下階層關係。
無論適用何種法規,權勢性騷擾的行為人皆藉由權力優勢對被害人進行性騷擾,屬加重責任範疇。
《性騷擾防治法》中,權勢性騷擾指雙方具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關係,具監督、照護或指導角色者,利用機會對他人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權勢性騷擾指當事人之間有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具指揮或監督地位者,利用權勢對另一方性騷擾。
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會因適用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權勢性騷擾是指性騷擾的行為人,基於與被害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性騷擾。
適用法規
- 《性騷擾防治法》2024年修法新增「權勢性騷擾」條文
- 若在職場則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 若在學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申訴與法律途徑
• 向相關場所單位(公司/學校)提出申訴
• 亦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 得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法律責任
• 行政責任:主管機關可處罰鍰並要求輔導教育
• 民事責任: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 刑事責任:可涉及強制猥褻等刑責
申訴與告訴時效
• 一般性騷擾:知悉後2年內提出,發生起5年內有效
• 權勢性騷擾:知悉後3年內提出,發生起7年內有效
• 若是雇主加害者,離職後1年內,且發生起10年內可提
下班後持續遭騷擾,仍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過往若「上班時間或執行職務時」遭遇同公司、或業務往來者的性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常識。但在2024年修法後,若同一加害者在非執行職務時繼續騷擾,也能援引《性別工作平等法》
例如:小美在上班時被客戶性騷擾,下班後又收到同一客戶傳來的性暗示訊息,這屬於持續性騷擾,也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若騷擾僅於非職務時間首次發生,則改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3項,以下三種情況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 非工作時間,受僱者遭同事業單位之同一人持續性騷擾
2. 非工作時間,受僱者遭業務往來之同一人持續性騷擾
3. 非工作時間,受僱者遭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性騷擾
留職停薪與調整職務制度
為防止再次騷擾及職場報復行為,修法後《性別工作平等法》賦予雇主得暫時調整職務之權利: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1條: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雇主得先行停止或調整其職務,若未被認定性騷擾者,應補發薪資。
● 若經調查確認成立且情節重大,雇主可在知悉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2-2條:申訴人若被性騷擾者為雇主或最高負責人,可申請調整工作型態,雇主不得拒絕。
不服公司處理結果時,如何向主管機關再申訴
過去若對公司調查不服,通常由原機構原調查人再次審理,恐影響公平。修法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1條明訂,被申訴人與申訴人雙方皆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由公正第三方機關重新調查。
若加害人為公司最高負責人或雇主,則當事人可略過公司程序,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避免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結語:別讓權勢成為傷害的保護傘
當權勢變成壓迫、當職權被用來換取「性回應」,這就已不是單純的人際問題,而是嚴重的權勢性騷擾。隨著《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修法上路,被害人擁有更多法律保障與申訴機制,也有機會在不對等權力結構中挺身而出、保護自己。
證信法律事務所提醒您:若您或親友遭遇權勢性騷擾,不論加害者是主管、雇主或任何具權力地位者,都有權利提出申訴與追訴。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專業法律協助,協助您捍衛尊嚴、爭回公道。面對性騷擾,選擇說出口就是第一步。沉默只會助長不當行為,唯有行動才能終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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