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導讀:小明開開心心辦完婚禮,卻換來小王的出現,頭有點綠綠的…
小明與小美交往近十年,兩人在交往期間長期是遠距離的狀態,每個禮拜只有假日可以見面,去年兩人開心拍完婚紗,並決定辦婚禮,婚禮所有費用都由小明支出。
正當兩人婚禮風風光光的結束之後,兩人卻遲遲沒有去戶政辦理結婚登記,小美總是以「工作忙」、「要忙到明年」、「婚姻的重點不是有沒有登記」等理由推託,但後來小明發現,小美早就跟「小王」交往已久、甚至時常同居,讓小明崩潰不已,憤而向小美提出返還婚宴支出、精神損害賠償。
二、小明說「我們已經結婚了、是夫妻」,但真的是這樣嗎?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須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意思就是:
✅有結婚登記→婚姻有效
❌只辦婚禮、迎娶、拜天公、找公證人公證➡️婚姻無效
⁉️本來都是辦婚禮就好了啊,為什麼現在不行了?🥸
民國97年修法前,台灣都是採「儀式婚」,只要公開儀式、加上兩位證人目睹儀式進行,且願意出面為結婚作證的人,但這樣的規定容易出現重婚、假結婚的情況,因為儀式婚並沒有官方紀錄,也容易出現無法舉證兩人已經結婚的情形發生。在修法後,全面採取「登記婚」,具有公示性,且可以明確婚姻關係、避免婚姻糾紛、也提供了法律保障。
‼️所以小明只辦婚宴未辦理登記,當事人就不是法律上之夫妻,無法行使婚姻上任何權利義務,若分開了也無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三、小美邀小明拍婚紗、迎娶甚至舉辦婚宴,兩人間算是有婚約嗎?
- 婚約需要符合哪些要件?
- 男女雙方合意,不需要任何書面即可締結婚約。
- 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訂定婚約需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 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婚約無效。
婚約屬於「不要式行為」,只要雙方有締結婚約的合意即可成立,法律並沒有規定需要任何書面或儀式,只要合意即可。小明跟小美舉行了婚禮,兩人明顯有有結婚的意思,算是婚約的一種。
- 雖然小明不能強迫小美履行婚約 (民法第975條),但可以用以下事由解除婚約。
- 如何解除婚約?只要對方有以下行為,就可以解除婚約:
- 👰🏻訂婚約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 📝沒有在訂定的結婚日期時結婚
-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 💊有重大不治之病
-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 💡有其他重大事由
本案中,小明跟小美可以以「與他人合意性交」、「其他重大事由」解除婚約,因為小美跟小王外遇了,可以明顯地看出小美已經沒有維持婚約的意願,婚約似乎沒有存在的必要,作為婚約解除的其他重大事由。
- 小明跟小美的婚約解除了,但小明付了那麼多錢,拿得回來嗎?
✅法律規定,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求償,包含精神損害賠償,小美外遇,自然是有過失的一方,小明就可以向小美請求返還(民法第977條),而這些婚約贈與(例如聘金、金飾等),在婚約解除後可以請求小美返還(民法第979條之1)、實務上認為也可以請求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 如果沒有民法第976條規定的各款事由,但有一方違反婚約,還是可以請求賠償嗎?
✅可以。可以依民法第978條以及民法第979條請求損害賠償。
四、律師提醒📢:婚禮只是儀式,登記才是於法最有保障的做法!
💎婚禮代表一種承諾,登記代表一種保障。
婚禮很重要,登記更重要,登記雖然給了雙方義務,但也給了雙方法律效力上的保障,但如果對婚姻有任何猶豫,都不要急著倉促決定,想清楚自己跟對方在結婚後應該要一起履行的義務,是不是自己可以接受的範圍?若是沒想清楚就倉促結婚,或是跟案例中的小美一樣在登記前煞了車,被法官認定兩人間有婚約關係,不管是解除婚約的求償、還是離婚的程序上,都要再額外多花上好一段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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