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是什麼?1句氣話,也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六點快速了解醫療暴力!

醫療暴力是什麼?1句氣話,也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六點快速了解醫療暴力!

Jan 21, 2026
醫療暴力是什麼?1句氣話,也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六點快速了解醫療暴力!

本篇將從實務判決談醫療暴力的法律責任與醫護人員的保護。近年來,急診室、病房內的衝突事件屢見不鮮,焦急、悲傷、憤怒的情緒,往往在醫療現場被無限放大,進而演變為對醫護人員的辱罵、恐嚇,甚至肢體暴力。日前有一則新聞引發討論:民眾在醫療場所對醫護人員出言不遜,最終雖被法院認定「不構成醫療法上的醫療暴力」,裁罰遭撤銷,但並不代表行為本身「完全合法」。事實上,對醫護人員的謾罵,仍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對此,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公開表示,對撤銷裁罰的結果深感痛心,並直言該判決「對長期處於高壓環境的前線醫護而言,無異是二次傷害」。

我們必須強調:不是只有動手才叫醫療暴力。一句話、一個動作,都可能跨越法律紅線。

所謂「醫療暴力」,並非社會情緒用語,而是有明確法律定位的概念。依醫療法規定,凡是對於正在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的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職務,即可能構成醫療暴力。重點不在於「是不是醫院裡發生」,而在於:

  • 行為對象是不是受法律保護的醫護或救護人員
  • 行為是否發生於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時
  • 行為是否足以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的正常進行

醫療法所要保護的,並非僅限於醫院內的醫師或護理師,而是所有在第一線依法執行醫療或緊急救護業務的人員。是否受保護,重點不在「職稱」,而在於是否正在執行醫療或救護職務。依現行法制與實務見解,醫療法的保護對象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醫事人員

「醫事人員」係指依法取得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從事醫療相關業務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

  • 醫師、牙醫師
  • 護理師、護士、助產師
  • 藥師、藥劑生
  •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 營養師
  •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 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 牙體技術師、驗光師
  • 以及其他依法取得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上述人員,只要是在執行醫療相關業務(例如診療、照護、檢查、治療、復健、心理治療等)時,其人身安全與執業秩序,皆屬醫療法保障範圍。

(二)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除醫事人員外,醫療法亦保障非屬醫事人員身分,但依法執行緊急救護任務者,例如:

  • 救護技術員
  • 救護車駕駛
  • 消防員(於執行緊急救護、急救、搬運、送醫等任務時)

此類人員雖未必具備醫事人員身分,但其所執行之任務直接關係他人生命與身體安全,因此在執行救護業務期間,同樣受醫療法保護。換言之,阻擋救護車、威脅救護技術員或消防員、干擾現場急救流程,即使尚未進入醫院,也可能構成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的醫療暴力行為。

(一)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不只包含診斷、處方、手術、麻醉、病歷記載等「醫療核心行為」,也包括在醫師診察後,依醫囑或指示,由其他醫事人員執行的醫療輔助行為,如護士巡防、協助打點滴、送藥等。換言之,只要是依法進行、與醫療照護有實質關聯的行為,都可能落在醫療法的保護範圍內。

(二)救護業務

救護業務則涵蓋救護技術員依法得執行的各項緊急處置,例如:

  • 檢傷分類、生命徵象評估
  • 心肺復甦術、使用 AED
  • 給氧、止血、包紮、骨折固定
  • 病患搬運、送醫照護
  • 緊急接生、氣管插管、電擊術等

因此,阻擋救護車、威脅救護人員、干擾急救流程,都可能構成醫療暴力。

📍(一)刑事責任

1️⃣ 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罪
依照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條第4項,若因此造成死亡,刑責更可能加重至無期徒刑;造成重傷則可能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對此類行為的刑度,訂立高於一般刑法的強制罪或恐嚇罪,顯示立法者對醫療秩序的高度重視,也提早保護醫護人員,在家屬尚未有傷害行為前,讓法律提早介入保護。

⚠️ 特別注意:
醫療法關於妨害醫療業務的犯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醫護人員選擇不追究,檢察官仍可主動偵辦。

2️⃣ 公然侮辱罪
單純的言語辱罵,實務上多認為不屬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稱的「其他非法方法」,但仍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例如在診所候診室大聲辱罵醫師、護理師,仍可能被判拘役或罰金。

3️⃣ 傷害罪
依照刑法第277條,若有動手毆打、推擠,造成醫護人員受傷,則可能構成傷害罪,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毀損保護生命設備罪
依照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破壞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如維生設備、洗腎機),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也可能構成刑責。

若已經確實造成被害人受傷或死亡,則會回歸使用刑法傷害罪章或殺人罪章之條文。

📍(二)民事責任

對醫護人員的辱罵或傷害,若造成身心痛苦,行為人需負擔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如另有醫療費、薪資損失或機器的毀損費之損失,也須依照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業務,尚可能依照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第106條第1項被處 3 萬至 5 萬元罰鍰

從各地法院判決可見,只要行為已讓醫護人員心生恐懼、影響醫療流程,即使尚未真正動手,也可能構成犯罪。例如:

  • 阻擋醫師評估病患、作勢毆打
  • 因不滿醫療處置,毆打護理師與醫師
  • 在急診室內恐嚇、辱罵醫師
  • 攜帶工具作勢攻擊,造成醫護人員恐懼

這些案例都清楚顯示:情緒失控不是免責理由。

目前各地警察機關均與醫療院所建立醫療暴力通報機制,事件發生後可即時通報,警方與檢察官將迅速介入。

醫護人員長時間處於高壓環境,他們面對的是生死交關的抉擇,也承受著極大的身心負擔。可以理解家屬在病危、失落時的情緒,但情緒不是傷害他人的理由,更不是踐踏醫療秩序的藉口。尊重醫護人員,就是保護自己與家人的醫療權益。讓我們共同維護安全、理性、互信的醫療環境,避免一時衝動,換來一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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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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