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醫美風潮席捲臺灣與兩岸,許多人視之為追求完美外表的捷徑,卻也屢次發生意想不到的醫療災難。日前,大陸一名百萬網紅因「鼻孔縮小過度」導致呼吸困難的新聞,引發熱議。這起事件再次提醒大家:整型過頭不僅影響外觀,更可能危及基本生理功能。
這並非個案悲劇,而是醫美所固有的風險之一。當醫療行為稍有偏差,不僅可能傷及身體,也可能引爆法律爭議。
延續前篇「看懂醫美合約」,本篇將深入探討:「醫療過失如何認定?醫師與醫院要負哪些責任?若僅是不如預期,又能主張什麼?」透過現實案例與法律分析,幫助你清楚區分「醫美糾紛」與「醫療過失」,在面臨爭議時更有方向。
一、醫療過失的四要件(法院常用結構)
1️⃣ 醫療行為
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
實務上,如雷射、注射、抽脂、隆鼻、削骨等均屬醫療行為。
2️⃣ 過失(違反醫療常規/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指出:「醫療過失,係指醫療人員違反客觀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而言。惟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自容許相當程度之風險,應以醫療當時臨床醫療實踐之水準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常見態樣包括:
- 不當適應症選擇或操作偏離標準流程;
- 無菌控管不當、用藥劑量錯誤;
- 併發症發生後未即時依指引處理。
💡 重點提醒:在醫美案件中,「說明義務瑕疵(知情同意不足)」極為關鍵,即使技術操作無誤,若未充分說明風險、替代方案與術後照護,也可能獨立成立過失責任。
3️⃣ 病患損害
包含:
- 身體損害:感染、神經損傷、壞死、永久疤痕等;
- 財產損害:醫療費、修復手術費、工作損失等;
- 精神損害:外貌改變、心理創傷等。
4️⃣ 相當因果關係
須判斷損害與醫療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法院通常會依醫療鑑定、病歷紀錄、治療時序進行判斷。
✅ 小提醒:醫美屬「選擇性醫療」,實務上對「風險告知與替代方案」要求較嚴格;同意書越具體,爭議風險越低。
二、實務常見判斷重點:法院在看什麼?
🔊 醫療常規是否被偏離?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判決指出,「醫療常規」係臨床醫療上由習慣、經驗及醫學條理形成之標準,用以衡量治療行為之正當性。醫師享有一定程度的「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權」。不過,若明顯偏離當時醫療常規,即屬過失。
🔊 告知義務是否充分?
依《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醫師於執行醫療行為前,應就手術內容、可達效果、風險與不良反應、替代方案及預後情形等充分說明,並取得病人書面同意。
實務上,法院常以知情同意書內容與諮詢紀錄為主要判斷依據。
🔊 是否與原先約定內容分歧,或使用違規藥品/儀器?
若醫師於手術過程中更換醫材品牌、變更術式、委由他人操作或使用未經核可之醫療器材,即使結果良好,也會構成違約。
但怕就怕在許多醫院給顧客簽署的定型化契約中,常常會對這些內容模糊其詞,導致在後續的訴訟上較難舉證,這部分在手術前應該要先確認清楚,才不會吃大虧。關於更多締約技巧內容,請參閱醫美爭議(一)|看懂醫美合約:五大陷阱與法律效力全解析。
三、成立醫療過失時:醫療機構與醫師要負哪些責任?
🌟(一) 民事責任
- 侵權責任:可依《民法》《醫療法》《醫師法》請求財產上損害(醫療費、修復費、工作損失等)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 契約責任:醫療服務未達約定品質或違反誠信原則時,顧客除了依照契約內不約定的求償機制求償外,若契約內無規定,也可依照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請求解約或損害賠償。
- 僱用人責任:依《民法》第224條,醫療機構須對受僱醫師的過失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賠償範圍:法院會依損害嚴重程度(是否永久性、部位如臉部)、醫方態度、患者職業及年齡等因素衡量。
🌟(二) 刑事責任
- 若行為涉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或致死,將依《刑法》第284條、第276條等規定論處。
- 《醫療法》第82條第3項亦規定,醫事人員如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專業裁量,造成病人死傷,須負刑事責任。
- 判斷關鍵仍在於:醫師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是否有可歸責之過失。
四、若「不構成醫療過失」,只有「與預期不同」怎麼辦?
1️⃣ 民事請求還有空間嗎?
- 有具體承諾或保證效果證據者(如廣告、DM、錄音明確承諾可達成某外觀):
可依《民法》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或依《消保法》誤導性廣告規定請求賠償。 - 若僅屬審美落差,醫療行為合規、風險已充分說明且效果仍在合理範圍:
通常難以主張損害賠償,可改以協商修補、折價或和解方式處理。
2️⃣ 訴訟外與訴訟內選項
- 醫療爭議調解: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向所在地衛生局聲請,程序簡便、成本低。
- 民事訴訟:須具充分舉證力(病歷、照片、醫療鑑定),否則勝算有限。
- 行政檢舉:若發現廣告誇大、使用未核可產品或無照人員施作,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五、蒐證清單
- 同意文件:手術同意書、術前評估表(確認是否詳載風險、替代方案)。
- 溝通紀錄:諮詢表、LINE/簡訊/email往來、廣告DM或網頁截圖。
- 費用證明:收據、價目表、分期或貸款文件。
- 醫囑遵從證據:證明術後依照醫師指示照護,避免被主張「患者自負原因」。
- 病歷與影像:病歷影本(依《醫療法》第71條)、用藥單、醫材批號、術前後照片。
六、讀者最關心的三題三答
Q1:只要效果不好就能告嗎?
A:不能。須有「過失或告知瑕疵」+「因果關係」+「損害」。若醫療行為合規,僅主觀不滿,勝算低。
Q2:醫師說「個體差異」,就能完全免責嗎?
A:不是。醫師仍須盡到說明與注意義務;「個體差異」並非免責理由,重點在醫師是否有具體作為與紀錄。
Q3:懷疑使用不合格產品怎麼辦?
A:應立即固定證據(包裝、批號)、回診確認並諮詢第二意見,必要時同步啟動行政檢舉與民事求償。
結語 | 釐清醫療過失、固定證據,讓法律成為守護美麗的後盾
醫美糾紛的關鍵在於:醫療常規是否被違反、風險是否充分告知、以及損害是否因醫療行為所生。若懷疑涉及醫療過失,請盡快固定證據、保存病歷,並諮詢熟悉醫療案件的律師評估鑑定與求償路徑;
若僅是不如預期,也可依合約與廣告證據協商修補或折讓,尋求平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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