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住在台北某公寓的3樓,某日發現浴室牆壁滲水,甚至客廳的櫸木地板開始發霉。經師傅檢查後,才發現原來是樓上4樓馬桶水管漏水。王先生多次請求4樓屋主修繕,對方卻總是推拖,甚至附帶不合理條件才願意讓王先生派工進屋處理。眼看漏水問題越演越烈,裝潢受損、房客解約,王先生決定尋求法律途徑。
這類「樓上漏水,樓下遭殃」的案件,在律師實務中屢見不鮮,住戶到底該怎麼辦?責任又該由誰來扛?
一、漏水若源自樓上專有部分,依法應由樓上負責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與第12條,以及《民法》第184條與第191條,若漏水來自樓上住戶專有部分(如浴室管線、排水設備),則該所有權人應負修繕責任與賠償義務。
✔ 常見責任情境包括:
- 馬桶底部防水層破損未修
- 水管老化漏水未維護
- 裝修施工破壞管路或結構
✅ 實務判決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沙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39號民事判決,皆認定樓上住戶若可歸責,應負全責。
⚠ 若漏水因不可歸責雙方(如結構自然老化),則可由上下住戶協議合理分攤。
🔧 若為公共排水管線損壞,則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維修與協調。
二、若樓上拒絕修繕,王先生是否可聲請強制進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若需進入他戶進行修繕,而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可經協調不成後向法院聲請裁定,請求准許進入修繕。這類進入應以「必要」為前提,並限於可確證非進入即無法完成修繕的情況。
📝 王先生應準備:
- 技師報告:證明修繕無法由自己樓層處理,須從上方施工
- 存證信函與協調紀錄:證明已盡協調義務
三、王先生可依法請求哪些損害賠償?
- 裝潢損壞與修繕費用 依《民法》第213與第215條規定,損害賠償應回復原狀,或以金錢填補。
-建議委託合格廠商估價
-可聲請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損害範圍與修繕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