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外遇後,真正難的不是生氣,而是「怎麼用法律處理」
雅婷與先生結婚多年,兩人育有子女。某天,雅婷在先生手機中發現他與一名女子「小柔」的親密合照,照片中兩人不只一起出遊,還有擁抱、親吻畫面。雅婷質問後,先生當場承認外遇,並簽下「悔過書」,承諾不再與小柔聯絡。
但幾個月後,雅婷又發現先生與小柔仍持續往來,對話中甚至互稱「老公」、「老婆」,小柔也多次要求先生離婚。雅婷因此身心受創,決定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可以對先生與小柔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類似爭議在實務上並不少見。法院在判斷侵害配偶權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觀察親密照片、通訊紀錄、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雙方是否仍持續交往、是否已有和解書或悔過書,以及外遇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的影響程度。
本文將帶您一次看懂侵害配偶權最常見的幾個爭執點:
- 通姦除罪化後,外遇還能不能告?
- 什麼行為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 沒有性行為,只有曖昧對話、親密照片,也能求償嗎?
- 第三者說不知道對方已婚,還要賠嗎?
- 要告配偶、第三者,還是兩個人一起告?
- 和解後,還能不能再提起法律途徑請求賠償?
- 私下和解、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差在哪裡?
-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法院通常怎麼判斷?
- 侵害配偶權如何蒐證?小心不要反而觸法
文章目錄
Toggle一、 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所謂「侵害配偶權」,簡單來說,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因配偶與第三者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互動,導致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遭到破壞,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法律上常見可以分成以下幾種處理方向:
1. 對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這是侵害配偶權案件中最常見的類型。
例如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展親密關係、交往、出遊、親吻、發生性行為,甚至要求對方離婚,都可能被認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際。
此時,受害配偶常見會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後段,以及《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則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故意介入婚姻關係,實務上即可能涉及上述侵權行為責任。
此外,《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因此,侵害配偶權案件通常會以「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作為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重要依據。
2. 對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外遇事件中,配偶本身也可能是共同侵害婚姻關係的人。因此,若配偶與第三者共同造成婚姻關係破裂或重大精神痛苦,也可能成為損害賠償請求的對象。
不過實務上,許多當事人會基於家庭、子女、離婚談判或和解策略,只先對第三者提告,或選擇將配偶與第三者一併列為被告。是否要對配偶提告,通常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會牽涉後續離婚、親權、扶養費與財產分配的整體規劃。
3. 對配偶與第三者主張共同侵權,請求連帶賠償
如果配偶與第三者共同造成侵害配偶權的結果,就可能適用《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該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配偶與第三者共同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受害配偶可以評估是否將兩人列為共同被告,請求連帶賠償。
4. 若抓到外遇,多數會走「民事損害賠償」管道
過去外遇常被聯想到刑事通姦罪,但通姦罪已不再是現行處理外遇案件的主要法律途徑。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已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因此,現行實務的核心已經從「能不能告通姦」,轉變為以下問題:
- 證據能不能證明兩人關係逾越一般社交分際?
- 第三者是否知道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
- 行為是否已達情節重大?
- 是否造成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受破壞?
- 請求金額是否合理?
二、什麼行為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不一定限於「發生性行為」。法院通常會綜合判斷雙方互動是否已經超出一般朋友、同事或普通社交關係的範圍。
常見可能被法院認定有侵害配偶權風險的行為包括:
- 發生性行為。
- 親吻、擁抱、摟抱等親密肢體接觸。
- 頻繁單獨出遊、過夜、住宿。
- 對話中以「老公」、「老婆」、「寶貝」等伴侶稱呼互稱。
- 傳送曖昧、性暗示或明顯情感依附的訊息。
- 明知對方已婚,仍要求對方離婚。
- 在被配偶發現後,仍持續聯絡或見面。
- 傳送親密照片、裸照、影片或公開挑釁正宮。
實務上,法院不會只看單一訊息或單一照片,而是會看整體脈絡。例如雙方是否長期密集聯絡、對話內容是否具有伴侶性質、是否有出遊或住宿紀錄、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有婚姻仍持續往來。
換句話說,侵害配偶權的判斷重點不是「有沒有抓姦在床」,而是「整體證據能不能證明兩人的關係已經超過一般社交界線」。
三、沒有性行為,也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嗎?
>>>可以。
這是許多當事人最常誤解的地方。侵害配偶權案件中,性行為確實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不是唯一標準。
如果沒有直接證明性行為,但有親吻照、擁抱照、曖昧對話、伴侶稱呼、出遊紀錄、住宿紀錄,甚至第三者要求配偶離婚等內容,法院仍可能認為雙方關係已經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
因此,實務上更重要的是建立完整證據鏈:
- 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親密互動。
- 證明第三者知道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
- 證明該互動已經影響婚姻關係,而非單純普通朋友往來。
四、第三者說「我不知道他已婚」,就不用賠嗎?
>>>不一定。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是侵害配偶權案件的重要爭點。若第三者確實完全不知道對方已婚,且在知道後立即斷絕往來,是否成立侵權就會有爭議。
但如果有以下情況,就可能被法院認為第三者並非毫不知情:
- 對話中曾提到「太太」、「先生」、「小孩」。
- 對方社群媒體可明顯看出已婚或有家庭。
- 雙方有共同朋友圈,第三者難以主張完全不知情。
- 正宮曾明確告知第三者對方已婚。
- 第三者得知已婚後,仍持續聯絡、約會或要求對方離婚。
- 對話內容出現「你根本不敢離婚」、「你還是回去經營家庭」等語句。
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只聽第三者一句「我不知道」,而會回到所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若第三者在被告知對方已婚後仍持續發展親密關係,就更容易被認定具有故意或至少可歸責性。
五、要告配偶?告第三者?還是兩個一起告?
這要看當事人的目標與證據狀況。
- 只告第三者
如果當事人仍想維持婚姻,或暫時不想與配偶正面訴訟,可能會選擇只告第三者。這種做法在實務上不少見,但要注意,如果將來又想對配偶求償,前面和解或判決的範圍可能會影響後續請求。 - 只告配偶
如果外遇關係中第三者身分不明,或證據主要集中在配偶身上,也可能先對配偶主張損害賠償。不過,若第三者明知已婚仍介入,通常也會評估是否一併求償。 - 配偶與第三者一起告
若證據足夠,將配偶與第三者列為共同被告,可以避免雙方互相推責,也能讓法院一次審理整個外遇事件。
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配偶與第三者共同侵害婚姻關係,受害配偶可以評估請求兩人連帶賠償。
不過,是否一起告,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談判策略問題。若案件同時涉及離婚、子女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建議先由律師整體評估,避免單一訴訟影響後續談判布局。
六、和解後,還可以再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這一題要分成「同一外遇事實」、「新的侵害行為」與「對方違反和解書」三種情況來看。
1. 針對同一外遇事實,原則上不能反悔再告
和解的目的就是定紛止爭。《民法》第 736 條規定,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 737 條則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因此,如果和解書已經明確寫明:
「就某段期間之外遇、侵害配偶權及其衍生之一切民事請求,雙方均拋棄其餘請求權。」
那麼受害配偶事後通常不能因為覺得賠太少、對方態度不好,或情緒上後悔,就針對同一段外遇事實再提告。
2. 和解後又發生新的外遇或聯絡,可能可以再告
如果和解書只處理簽署日前的外遇事實,對方在和解後又繼續聯絡、見面、親密往來,甚至再次發生外遇行為,這可能是新的侵權事實。
此時,當事人可以主張:前一次和解只處理舊事實,新發生的侵害行為並未被和解書涵蓋,因此仍可另行請求賠償。
所以,和解書最重要的不是「有沒有簽」,而是「範圍怎麼寫」。
3. 對方不付和解金,是違約問題,不一定是重新提告外遇
如果對方簽了和解書,承諾分期付款卻沒有付款,這時候告的重點通常不是「再次侵害配偶權」,而是「和解契約的履行」或「違約金」。
因此,和解書應明確設計:
- 付款金額。
- 付款期限。
- 分期方式。
- 一期未付是否視為全部到期。
- 違約金。
- 禁止接觸條款。
- 違反禁止接觸條款的賠償方式。
- 是否保留對其他人的請求權。
- 是否僅處理和解日前的舊事實。
如果和解書寫得太簡略,例如只寫「雙方和解,以後不得再追究」,日後很容易產生能不能再告、能不能請求違約金、能不能主張新的侵權事實等爭議。
七、私下和解、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差在哪裡?
侵害配偶權案件不一定都要打到判決,實務上也常見雙方透過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不過,私下和解、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的法律效力與執行方式並不相同。如果沒有先釐清差異,日後可能會出現「對方不付款怎麼辦」、「簽了還能不能再告」、「能不能直接強制執行」等問題。
1. 私下和解:彈性高,但執行力較弱
私下和解就是雙方自行簽署和解書,常見於外遇事件剛被發現、雙方尚未進入法院程序時。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處理速度快、內容彈性高,也較能避免案件公開進入訴訟程序。但缺點是,如果對方簽了和解書後不付款,一般私下和解書原則上不能直接拿去強制執行,通常還需要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私下和解書至少應明確約定:
- 和解金額。
- 付款期限。
- 分期付款方式。
- 一期未付是否視為全部到期。
- 違約金。
- 是否禁止再聯絡、見面或私下往來。
- 違反禁止接觸條款的法律效果。
- 本次和解是否包含配偶、第三者或其他相關人。
- 是否保留對其他人的請求權。
- 是否僅處理和解日前的舊事實。
2. 法院調解:比私下和解更有執行效果
法院調解是透過法院程序進行協商,若調解成立,法院會作成調解筆錄。相較於私下和解,法院調解的效力較強。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因此,如果對方日後不依調解內容付款,當事人通常可以直接依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不一定要重新提起一個民事訴訟。
3. 訴訟上和解:效力接近確定判決,簽署前要特別謹慎
如果侵害配偶權案件已經進入民事訴訟程序,雙方在法院中成立和解,就是訴訟上和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因此,訴訟上和解的拘束力很強。這代表一旦雙方就同一外遇事實、同一侵害配偶權爭議達成訴訟上和解,原則上不能事後單純因為覺得金額太低、情緒後悔,或對方態度不好,就再針對同一事件重新提告。
不過,如果和解後又發生新的外遇行為、新的聯絡往來,或對方違反和解書中的禁止接觸、付款、違約金等約定,仍可能需要依具體和解條款與後續事實另行評估。
4. 三種和解方式差異整理
| 類型 | 法律效力 | 對方不履行時怎麼辦 | 優點 | 注意事項 |
| 私下和解 | 本質上屬於契約 | 原則上不能直接強制執行,通常需再提起民事訴訟;若經公證並載明可逕受強制執行,才可能直接執行 | 快速、隱密、彈性高 | 和解範圍、付款期限、違約金、禁止接觸條款都要寫清楚 |
| 法院調解 | 調解成立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 可依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 效力較強,也比正式訴訟判決更快速 | 調解內容一旦成立,原則上不能任意反悔 |
| 訴訟上和解 |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可依訴訟上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 拘束力最強,能一次解決訴訟爭議 | 和解內容會直接影響後續能否再請求賠償,簽署前應謹慎確認 |
八、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怎麼算?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通常是精神慰撫金。法院會依個案衡量,不會單純依原告請求多少就全額判准。
常見審酌因素包括:
- 婚姻存續期間長短。
- 是否育有未成年子女。
- 外遇時間長短。
-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
- 是否發生性行為。
- 是否有親吻、擁抱、住宿、同居等親密行為。
- 是否在被發現後仍持續往來。
- 是否有挑釁、羞辱正宮、逼迫離婚等行為。
- 原告精神受創程度。
- 雙方收入、職業、財產狀況。
- 外遇行為對婚姻破裂的影響程度。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原則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因此,發現外遇後,不建議長期拖延,應盡快整理證據並諮詢律師。
九、侵害配偶權如何蒐證?小心不要反而觸法
很多當事人一發現外遇,第一反應就是想「抓姦」、「翻手機」、「衝去對方家」、「公開對話紀錄」。但蒐證方式如果不當,反而可能衍生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恐嚇、強制、妨害名譽等問題。
比較建議的方向包括:
- 保留合法取得的對話截圖。
- 保存照片、影片、社群貼文。
- 保留雙方出遊、住宿、消費紀錄。
- 保存第三者明知已婚的證據。
- 保存配偶承認外遇的訊息、錄音或書面。
- 若有悔過書、和解書,應保存正本。
- 蒐證前先諮詢律師,避免越界。
尤其是錄音、截圖、定位、登入他人帳號、偷拍、跟監等行為,法律風險差異很大,不建議在不了解界線的情況下自行操作。
十、常見 QA
Q1:通姦除罪化後,外遇真的不能告了嗎?
不是不能告,而是通常不能再走刑事通姦罪。現在主要是走民事侵害配偶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第 195 條第 3 項等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通姦除罪化後,外遇爭議的重點已轉為民事求償、證據整理與賠償金額判斷。
Q2:只有曖昧訊息,沒有性行為,可以提告嗎?
可以評估,但要看證據強度。單純一兩句曖昧訊息不一定足夠;如果有長期親密對話、伴侶稱呼、親吻擁抱照片、出遊住宿紀錄、第三者明知已婚仍持續往來,就比較有機會成立。
Q3:簽了和解書後,發現對方又聯絡小三/小王,還能再告嗎?
要看和解書怎麼寫。如果只是針對過去事件和解,而和解後又發生新的聯絡、見面、親密行為,可能可主張新的侵權事實或違反和解書。但如果和解書已概括拋棄所有相關請求,且新證據仍屬舊事實範圍,再告的難度會提高。
Q4:侵害配偶權一定要離婚才能告嗎?
不一定。侵害配偶權是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並不以離婚為必要前提。當事人可以選擇維持婚姻,同時對第三者或配偶請求損害賠償。但若同時有離婚、子女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建議整體規劃訴訟策略。
侵害配偶權不是只看「有沒有外遇」,而是看證據能不能證明婚姻法益已被重大破壞
外遇事件往往牽涉情緒、家庭、子女、財產與法律責任,處理方式不能只靠一時憤怒。真正重要的是:證據是否合法、請求對象是否正確、和解條款是否完整、時效是否快到期,以及後續是否涉及離婚、親權、扶養費與財產分配。
若您或身邊親友正面臨侵害配偶權相關困擾,建議及早釐清案件類型、證據方向與法律程序。
証信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您從蒐證、調查應對到後續訴訟策略完整規劃,盡力在制度內保護您的尊嚴與權益。 歡迎加入我們的官方 LINE,或歡迎來電諮詢,讓我們陪您一步步解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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