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是醫療糾紛中最關鍵的證據之一。
依《醫療法》,醫療機構有保存病歷的義務,患者也有申請閱覽、複製的權利。
👉若醫師拒絕提供,可能涉及行政責任,甚至影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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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醫師是否有保存病歷的法律義務?
在醫療行為中,「病歷」並非單純的內部紀錄,而是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文件。
(一)法律規定必須保存
依《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於診療過程,應製作並保存病歷資料。
- 一般病歷→至少保存7年
- 未成年病歷→保存至成年後再加7年
- 人體試驗病歷→應永久保存
(二)病歷的法律意義
病歷不只是醫療紀錄,而具有三個重要功能:
- 還原診療過程
- 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適當
- 作為訴訟關鍵證據
👉發生醫療糾紛時,病歷往往比當事人陳述更具有證據價值,法院通常會優先參考其記載內容。
(三)若未妥善保存,會有什麼問題?
若醫療機構未保存或遺失病歷,可能導致:
- 無法證明醫療處置過程
- 增加醫療過失認定風險
- 面臨主管機關裁罰
二、患者是否有權申請病歷?
有,而且是法律保障的權利。
(一)誰可以申請?
依照《醫療法》第71條,病人得向醫療機構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近期衛福部也在推行電子病歷之發給,民眾也可憑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身分證字號+健保卡 線上申辦。
(二)可以申請哪些資料?
病歷不只是單一文件,而是一整套完整的醫療紀錄。
其用途除了讓患者了解自身病情與治療經過外,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更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適當的重要依據。
以下解析病歷之完整內容
什麼是「完整病歷」?
所謂完整病歷,是指患者自第一次就診至最後一次就醫的全部紀錄,內容由醫療團隊共同完成,包括醫師、護理師、醫檢師等,並由相關醫事人員簽章確認。
重點:
- 不分健保或自費
- 都屬於同一套病歷系統
- 原則上可申請「全部內容」
完整病歷通常包含哪些資料?
申請病歷時,建議一次申請完整資料,常見內容如下:
- 醫師紀錄
- 門診就診紀錄
- 住院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
- 會診紀錄
- 護理與照護紀錄 *很多醫療爭議細節,常出現在這裡
- 護理紀錄
- 各類照護紀錄
- 用藥與治療紀錄
- 用藥紀錄
- 注射或處置紀錄
- 檢查與檢驗資料
- 血液檢查
- 病理報告
- 各類檢驗結果
- 影像資料 *通常會提供光碟或影像檔
- X光
- 電腦斷層(CT)
- 磁振造影(MRI)
- 超音波、內視鏡
- 其他醫事人員紀錄
- 營養師
- 社工
- 物理治療師
- 職能治療師
- 同意書與文件 *這部分常涉及「告知義務」的重要證據
- 手術同意書
- 麻醉同意書
- 自費同意書
- 各類切結書
(三)醫院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得無故拒絕,但在少數情況下,例如涉及第三人隱私,可能會有一定限制。
三、醫療糾紛中,醫師不提供病歷會怎樣?
首先,依照《醫師法》第12條,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簡言之,所以醫生有製作病歷之義務,這是實務上非常關鍵的一點。
以下探討違反這個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1.拒絕提供病歷
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1條
主管機關於進行醫療爭議調解時,得要求醫事機構限期提供病歷、診療紀錄及相關資料。
此為法律上之強制配合義務,醫事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亦不得提出虛偽資料。一旦違反,依同法第38條規定,將面臨新臺幣5~25萬元之罰鍰。
2.造假病歷
(1)醫療機構的責任
依照《醫療法》第108條第2款
醫療機構若「明知與事實不符」仍記載病歷,處新臺幣5~50萬元之罰鍰,違反情節嚴重者,更可能遭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2)醫師個人的責任
此外,依《醫師法》第28條之4第5款規定
醫師若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併處:
- 限制執業範圍
- 停業處分(1個月至1年)
- 廢止執業執照
- 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廢止醫師證書
👉 病歷一旦造假,責任是「機構+醫師」雙重承擔
3.未依法定程序修改病歷
依照醫療法第68條第2項
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若未依此方式修改,則依照同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會受到衛生主管機關1~5萬元之罰鍰。
(二)刑事責任
在病歷涉及不實記載或竄改的情況下,除了行政責任外,亦可能進一步涉及刑事責任,且責任程度相當嚴重。
1.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重點:病歷原則上屬於「私文書」(由非公務員所製作),因此若涉及不法製作或竄改,即可能成立本罪。
什麼是「偽造」?
>>>無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例如:
- 非醫師人員虛構病歷
- 冒用醫師名義填寫診療紀錄
什麼是「變造」?
>>>無修改權的人,竄改既有文書內容
例如:
- 非看診醫師擅自更改病歷內容
- 將他人醫師紀錄改為自己名義
「足以生損害」怎麼認定?
>>>不需要真的造成損害,只要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即可成立
例如:
- 病歷被竄改,導致後續醫師誤判病情
- 患者無法取得正確醫療資訊
- 影響醫療決策或訴訟判斷
2.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律重點:本罪適用於「本來就有製作權的人」,但故意寫不實內容。
在醫療情境中醫師本來就有製作病歷的權限
但如果:
- 故意隱匿醫療疏失
- 將錯誤紀錄改寫為正常
- 填寫與實際醫療行為不符的內容
>>>即可能構成本罪
3.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重點:若醫師具有公務員身分(如任職於公立醫院),則病歷可能被認定為「公文書」,適用更重之刑責。
>>>身分不同,責任會更重
📊病歷不實記載的刑事責任比較
| 類型 | 適用條文 | 行為特徵 | 常見情境 |
| 偽造/變造私文書 | 刑法第210條 | 無製作或修改權,卻製作或竄改文書 | 非醫師冒用名義寫病歷、他人擅自修改病歷 |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刑法第215條 | 有權製作,但故意寫不實內容 | 醫師為掩蓋疏失,記載與事實不符內容 |
| 公務員登載不實 | 刑法第213條 | 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文書並記載不實 | 公立醫院醫師竄改病歷 |
一個案例看懂三種責任差異
某醫療案件中,醫師為掩蓋醫療疏失,事後修改病歷內容,使紀錄看起來符合醫療常規。
依不同情況,可能成立不同罪責:
- 若是「有權製作病歷的醫師」自行竄改
>>屬於 業務上登載不實(刑法第215條) - 若行為人為「具公務員身份之醫師,於相關職務偽造病歷」
>>可能升級為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3條) - 若是「無權之人」冒用醫師名義製作或修改病歷
>>則可能成立 偽造或變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
關鍵差別在於:有沒有權限+身分是誰
(三)民事賠償責任
病歷竄改本身,雖非民法上獨立的損害賠償類型,但若該行為侵害患者權益並造成損害,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實務上,亦常見透過刑事程序(如偽造文書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1. 財產上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因病歷被竄改,導致患者發生具體經濟損失,例如:
- 錯誤醫療決策產生額外治療費用
- 延誤治療導致損害擴大
- 喪失工作能力或收入
>>>即可能構成財產上損害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
若病歷竄改進一步侵害患者之人格法益,例如:
- 健康權
- 名譽或醫療信賴關係
- 隱私權
>>>且情節重大者,即使沒有實際財產損失,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病歷竄改 ≠ 一定有賠償責任,但只要造成損害或侵害權利,就會轉化為侵權行為責任
四、病歷有問題,會改變舉證責任嗎?
⚖️病歷缺失,可能改變整個訴訟的勝負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主張權利的一方(通常是病人)要負舉證責任。在醫療糾紛中,病歷不只是紀錄,而是整個案件的核心證據。
一旦出現:
- 記載不完整
- 重要資料缺漏
- 無法還原醫療過程
就不只是「寫不好」的問題,而是可能直接影響法院判斷誰對誰錯
然而,醫療訴訟與一般侵權案件不同,其本質上即存在明顯的不對等:病人往往處於資訊與證據的弱勢地位。
為什麼醫療訴訟會出現舉證困難?
學說整理出三個核心原因:
- 事實上不知道
病人可能在麻醉、昏迷,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 專業上不知道
即使知道經過,也無法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錯 - 證據集中在醫院
病歷、紀錄、儀器數據全部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
也因此,法院會透過制度「調整舉證責任」,以避免對病人過度不利。
實務上怎麼平衡運作?
將複雜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條文簡化而言,可以把法院的思考想成「三步驟」:
醫療訴訟中「調整舉證責任」實務流程
Step 1 病人先主張(起訴的初始義務)
不能只說「我覺得醫院有問題」,必須具體提出醫師有「故意或過失」、產生了「損害」,以及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此原則之目的在確保醫師專業活動自由,避免防禦性醫療。
>>>原則上舉證責任還是在病人
Step 2 醫院拿病歷出來說明(證據偏在與協力義務)
醫療行為具有專業性與不對等性,病歷由醫療機構掌握,屬於「證據偏在」的狀況。因此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這不僅是為了後續治療,也是醫療責任的重要憑據。
訴訟進行中,醫療機構會需要提出:
-病歷
-護理紀錄
-監測數據
>>>用來證明其醫療行為符合當時臨床醫療的「醫療水準」
Step 3 如果病歷出問題,舉證責任的調整強度
如果病歷出現以下問題:
-關鍵資料缺漏
-應記載未記載
-無法還原醫療過程
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顯失公平」原則,進行不同強度的舉證責任調整
不同強度的舉證責任調整
1. 降低病人的舉證難度(證明度降低)
不要求證明到非常確定,只要達到「合理可能」的心證程度,法院就會對病方做較有利的推定。
2. 對醫師做不利推定(事實推定)
如果醫師違反病歷記載義務(應記載未記載),法院得適用或類推適用「證明妨礙」之規定。
例如:沒寫監測紀錄>>>法院可能認為「當時沒有做」
👉 誰沒有把證據保存好,誰就更可能在訴訟中承擔不利結果!
3. 可能進入「舉證責任轉換」(少見但最重)
只有在:
- 病歷重大瑕疵(指醫師行為客觀上顯然違背明確且有效的醫學認識與經驗)
- 醫療過程無法重建
- 已影響因果關係判斷
才可能發生,轉由醫師負責證明「醫療過失與損害之間無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轉換。
總結來說
- 正常情況:
病人需要自行證明醫師存在過失,並且該過失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 如果病歷出現問題:
例如缺漏、記載不全、異常塗改等- 病人較容易達到舉證門檻
- 法院可能會對部分事實採取有利於病人的推定
- 在情節重大時,甚至可能轉由醫師負擔舉證責任
換句話說:病歷一旦出問題,影響的不是「有沒有責任」, 而是整個案件「誰比較容易輸」。
如果你遇到這些情況:
✔ 病歷內容看不懂
✔ 發現病歷有缺漏或異常記載
✔ 懷疑醫療過程有問題,但不知道怎麼判斷
>>>這些往往都是醫療糾紛中最關鍵的判斷點,若不確定自己的狀況,建議先由專業律師協助判斷,避免走錯方向。
五、患者申請病歷的實務流程
(一)申請方式
可向醫療機構:
- 現場申請
- 書面申請
- 部分醫院可線上申請
(二)需準備文件
通常包括:
- 身分證明文件
- 印章(部分機構需要)
- 委託書(如由他人申請)
(三)是否需要費用?
通常需支付:
- 影印費
- 光碟費(影像資料)
(四)申請時間
多數醫療機構會在數日內提供
QA 常見問題整理
Q1:醫院可以拒絕提供完整病歷嗎?
原則上不可以。
依《醫療法》第71條,病人有權申請病歷複製本,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僅在涉及第三人隱私或法律限制時,才可能部分遮蔽或限制提供。
若醫院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涉及行政責任,甚至影響後續訴訟評價。
Q2:病歷有塗改或補寫,就一定是違法嗎?
不一定。
依《醫療法》第68條第2項,病歷是可以修正的,但必須符合:
✔ 註明修改時間
✔ 於修改處簽名或蓋章
✔ 不得塗毀原內容
若未依規定修改,才可能違法;若是「事後補寫且無法說明原因」,則風險會大幅提高。
Q3:醫療糾紛中,一定要先申請病歷嗎?
幾乎是必要步驟。
因為:
-病歷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適當的核心證據
-也是律師評估案件能否成立的基礎
📌實務建議: 越早申請越好,避免資料遺失、記載不完整或內容爭議擴大
Q4:如果看不懂病歷內容,該怎麼辦?
這是非常常見的情況。病歷涉及大量專業術語與縮寫,一般人很難自行判讀。
建議可以:
✔ 諮詢專業醫師(醫療判讀)
✔ 由律師協助分析法律責任與證據結構
在醫療訴訟上重點不是「看懂文字」,而是「這份病歷在法律上代表什麼」。
結語
病歷不只是醫療紀錄,而是直接影響勝敗的關鍵證據。無論是醫療機構或患者,都應理解其法律意義與重要性。當醫療爭議發生時,及早取得並妥善保存病歷資料,往往是釐清責任與保障權益的第一步。
若您對病歷內容有疑問,或懷疑醫療過程存在問題,建議及早由專業律師協助評估,避免在關鍵證據上做出錯誤判斷。
【証信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醫療糾紛與民刑事案件,能協助您分析案件並提供具體法律建議。如有需要,歡迎透過線上諮詢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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