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特留分】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4大重點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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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宗豪律師|細緻分析陪您面對難題

【兄弟姊妹特留分】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4大重點一次看

Jul 13, 2026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影響遺囑、繼承順位與遺產分配。 本文解析特留分、遺產酌給、特別貢獻制度與修法後遺產規劃重點。

前言|知名藝人遺產事件,引發「兄弟姊妹特留分」合理性討論

近期有知名藝人被發現過世後,因膝下無子,且生前留有遺囑,表明不願將遺產分配給部分親人,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兄弟姊妹是否仍應享有特留分」的討論。

許多人看到這類事件時,第一反應可能是:「既然本人已經留下遺囑,為什麼還不能完全依照他的意思分配?」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民法雖然承認遺囑自由,但遺囑自由並不是毫無限制。依現行民法規定,部分繼承人即使沒有在遺囑中被分配到遺產,仍可能受到「特留分」制度保障,依法保有最低限度的繼承利益。

因此,法務部近期預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同步調整遺產酌給、特別貢獻等制度。若草案未來完成修法,對於沒有子女、父母已不在世,且兄弟姊妹可能成為繼承人的案件,影響會相當明顯;想透過遺囑安排財產的人,也更需要提前規劃。

本文將帶您一次看懂:

  1. 應繼分、特留分是什麼?遺囑真的可以完全照自己的意思分配嗎?
  2. 法務部為什麼要修法?修正草案背後的核心理由
  3.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修了什麼?
  4. 現行法與修正草案差異比較

【重要提醒】本文係依目前法務部預告之《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內容進行分析。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後續仍可能經行政院、立法院審議而調整,實際法律適用仍應以正式公布施行之條文為準。

談特留分之前,要先了解「應繼分」。

應繼分,是指在沒有遺囑或其他特別安排時,各繼承人依民法規定原本可以分得的遺產比例。例如被繼承人沒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只剩3名兄弟姊妹繼承時,這3名兄弟姊妹原則上平均繼承,每人的應繼分就是三分之一。

特留分,則是從應繼分再往下計算出來的最低保障比例。也就是說,兄弟姊妹現行法上的特留分,不是全部遺產的三分之一,而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我國民法允許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安排遺產分配,但為了避免部分近親在繼承中被完全排除,因此設有特留分制度。換句話說,遺囑可以改變遺產分配方式,但如果侵害特留分,特留分權利人仍可能依法主張扣減。

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比例大致如下:

繼承人類型現行特留分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父母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配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祖父母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以前言提到的遺產事件為例,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也已不在世,兄弟姊妹就可能成為法定繼承人。此時,即使被繼承人留下遺囑表示不願將遺產分配給親人,在現行法下,兄弟姊妹仍可能主張特留分。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也已死亡,僅剩3名兄弟姊妹作為法定繼承人。若沒有遺囑,3名兄弟姊妹原則上平均繼承遺產,各自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但如果被繼承人留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朋友、照顧者或公益團體,兄弟姊妹在現行法下仍可能主張特留分。計算方式是「應繼分三分之一」再乘以「特留分比例三分之一」,因此每人可主張的最低保障比例約為全部遺產的九分之一。

不過,特留分並不是讓整份遺囑當然無效。遺囑本身仍可能有效,只是在侵害特留分的範圍內,特留分權利人可以依法主張扣減,以補足其法律保障的最低比例。

🧑‍💼【律師提醒】遺產爭議通常不會只停留在「有沒有特留分」。
實務上更常見的爭點,包括遺囑是否符合法定方式、立遺囑時是否具備意思能力、遺產範圍如何認定、生前贈與是否應列入計算,以及是否有人長期照顧被繼承人卻未獲合理補償。因此,遺產規劃不能只寫一句「全部給某某人」就結束,仍應一併評估特留分、遺囑效力及未來舉證風險。

法務部此次提出修正草案,主要是因應現代家庭型態與高齡社會下的繼承需求變化。

過去大家庭生活型態較常見,兄弟姊妹之間可能共同生活、互相扶持,法律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有其歷史背景。然而,在現代社會中,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半各自成家、分居生活,彼此之間未必具有實際扶養或共同生活關係。

尤其在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剩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的情況下,現行制度可能使長期共同生活的生存配偶,仍須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若被繼承人生前希望將財產留給配偶,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就可能限制其遺囑安排。

💡因此,法務部此次草案的核心方向,並不是直接刪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而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並未被刪除;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原則上仍會依民法法定繼承順位處理,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繼承。

也就是說,若被繼承人已透過有效遺囑安排遺產,兄弟姊妹將不能再以特留分為由,要求取得最低比例的遺產。這也是本文一再提醒「遺囑規劃」的原因。

修正方向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擴大遺囑自由空間

草案擬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規定。

若修法完成,兄弟姊妹在沒有遺囑時,仍可能依照法定繼承順位繼承遺產;但在被繼承人已經留下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兄弟姊妹將不能再像現行法一樣,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由,要求補足最低保障比例。

📣這項修正將使被繼承人有更大的財產安排空間,例如將遺產留給配偶、實際照顧者、公益團體、朋友,或其他被繼承人希望照顧的對象。

修正方向二:修正遺產酌給制度,保留弱勢手足的個案救濟空間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某些個案仍可能有保護必要。

例如,某位兄弟姊妹長期受被繼承人扶養,因被繼承人死亡後失去生活來源;但遺囑又完全沒有分配遺產給他,或只分配極少數額。若完全沒有補充制度,可能使真正需要照顧的人陷入困境。

因此,草案同步修正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制度。

📣依草案內容,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可以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若無法協議,也可以請求法院酌定。

草案也特別處理「繼承人」是否可以請求遺產酌給的問題。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繼承人,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取得財產,或所得顯不相當,於符合草案規定時,也可能請求遺產酌給。

不過,若該繼承人本身仍受特留分制度保障,例如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原則上仍應依特留分制度主張權利,而不是捨棄特留分另行請求遺產酌給。

修正方向三:增訂特別貢獻制度,讓長期照顧者的付出有機會被評價

許多家庭在繼承發生前,早已存在照顧責任不平均的問題。

有些子女長期陪同就醫、照顧父母生活起居;有些繼承人長年投入家族事業,卻只領取微薄薪資;也有人長期支出醫療費、看護費,協助維持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態。到了遺產分割時,如果只依照應繼分平均分配,未必能反映這些長期付出。

因此,草案擬新增民法第1173條之1,設計「特別貢獻」制度。

📣依草案內容,繼承人中如果有人對被繼承人的事業提供勞務或財產上給付、對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以其他方式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維持或增加有特別貢獻,該特別貢獻的價額,將在遺產分割時納入考量。

比較精確地說,草案是將特別貢獻價額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扣除,作為應繼遺產,再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

但如果該繼承人已經取得相當報酬,或事前已有約定報酬,則不適用特別貢獻制度。

修正方向四:調整遺產分割相關期間,避免遺產長期懸而未決

除了兄弟姊妹特留分、遺產酌給及特別貢獻外,草案也處理遺產分割拖延過久的問題。

📣草案擬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制度的適用期限。
所謂歸扣,大致是指特定生前贈與在遺產分割時是否要放回來計算。依草案方向,原則上繼承開始後超過5年才進行遺產分割者,不適用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但若繼承人已在5年內向法院請求分割,或有草案所列例外情形,則不受此限制。

另外,現行民法規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最長為10年;草案則擬縮短為5年,以避免遺產長期無法分割。


🧑‍💼【律師提醒】無論是遺產酌給或特別貢獻,實務上的關鍵往往都在「舉證」。
例如受扶養者是否確實仰賴被繼承人生前扶養、死亡後是否生活陷於困難;照顧者的付出是否已超過一般親屬間協助程度,都可能成為爭點。建議平時保存照護紀錄、就醫陪同資料、醫療費與看護費支出、匯款紀錄、同住事實、家族事業工作內容與薪資資料,避免日後因證據不足而難以主張權利。

前面說明的是草案的主要修正方向。由於本文重點在於兄弟姊妹特留分,以下整理與「兄弟姊妹繼承權利」及相關配套制度較有關的差異:

比較項目現行法修正草案方向實務影響
兄弟姊妹特留分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若草案通過,兄弟姊妹將不能再以特留分主張最低比例保障
兄弟姊妹法定繼承權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血親繼承人草案未刪除兄弟姊妹繼承順位沒有遺囑時,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繼承
配偶、子女、父母特留分依法享有特留分草案仍保留修法主要影響兄弟姊妹,並未全面刪除其他近親特留分
祖父母特留分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草案仍保留祖父母特留分祖父母特留分不在本次刪除範圍
遺產酌給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由親屬會議依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改由請求權人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協議不成可請求法院酌定受扶養者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可透過個案審查請求酌給遺產
受扶養繼承人請求遺產酌給現行法未明文規定繼承人可依本條請求遺產酌給草案新增特定繼承人準用遺產酌給規定,但已受特留分保障者不得請求受扶養之兄弟姊妹若符合要件,未來可能有補充救濟空間
特別貢獻現行法未明文設有繼承人特別貢獻制度新增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長期照顧、協助事業或維持財產者,可在遺產分割時主張評價
其他配套修正遺囑禁止分割期間最長 10 年;歸扣與特別貢獻未設相同明確期限草案擬縮短遺囑禁止分割期間為 5 年,並增訂歸扣與特別貢獻適用期限避免遺產長期無法分割,也減少時間過久造成的舉證困難

Q1:草案通過後,兄弟姊妹是不是就完全不能繼承遺產?

>>草案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特留分」,不是直接刪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已不在世,也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依照法定繼承順位繼承遺產。
真正改變的是,被繼承人如果留下合法有效遺囑,將遺產分配給配偶、照顧者、朋友或公益團體,兄弟姊妹將不能再以特留分為理由,要求取得一定比例的遺產。

Q2:如果兄弟姊妹長期受被繼承人扶養,修法後還有保障嗎?

>>草案並不是完全不處理弱勢手足的問題,而是改用遺產酌給制度作為補充。
依草案內容,若兄弟姊妹生前確實受被繼承人繼續扶養,並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取得財產,或取得財產顯不相當,將來可能透過遺產酌給制度請求一定額度的遺產。
這與現行兄弟姊妹特留分不同。特留分偏向法律上固定比例的最低保障;遺產酌給則會看個案中是否真的有扶養事實、生活困難,以及遺產數額、身分關係、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

Q3:現在立遺囑寫明不分給兄弟姊妹,就可以完全排除兄弟姊妹嗎?

>>在現行法下,即使遺囑本身有效,仍可能受到兄弟姊妹特留分限制。
也就是說,若兄弟姊妹在個案中確實是法定繼承人,且遺囑內容侵害其特留分,他們仍可能依法主張扣減,要求補足特留分不足的部分。
此外,遺囑本身也必須符合法定方式。民法承認的遺囑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各自都有嚴格要件。若遺囑形式不合法,或立遺囑時的意思能力有疑義,將來仍可能發生遺囑效力爭議。

Q4:如果想把財產留給配偶、照顧者或公益團體,現在應該怎麼做?

在草案尚未完成修法前,仍應以現行法為準,先確認可能涉及哪些法定繼承人與特留分權利人,再設計遺囑內容。
若希望將財產集中留給特定人,建議至少注意三件事。
-第一,遺囑必須符合法定方式,避免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認定無效。
-第二,應先估算特留分風險,特別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是否可能主張特留分。
-第三,若涉及長期照顧、扶養、共同經營事業或大額生前贈與,應一併保存相關證據,避免將來繼承人之間因財產來源、照顧貢獻或遺產範圍產生爭議。

這次《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重點不只是「兄弟姊妹以後還能不能分遺產」,而是未來遺產分配會更重視遺囑內容、扶養事實與照顧貢獻。

若草案未來正式通過,兄弟姊妹在有遺囑的案件中,將不能再主張特留分;但若確實受被繼承人生前扶養,並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仍可能透過遺產酌給制度尋求個案救濟。

至於長期照顧被繼承人、協助家族事業或支出照護費用的繼承人,也可能透過特別貢獻制度,讓其付出在遺產分割時獲得評價。

✒️對一般民眾而言,修法方向也提醒我們:遺產規劃不能只停留在「想把財產留給誰」。遺囑是否有效、是否涉及特留分、是否有長期扶養或照顧事實、相關證據是否完整,都可能影響日後遺產分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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