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0條修正】追訴權時效怎麼算?未成年性侵案件新制、起算與停止6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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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宗豪律師|細緻分析陪您面對難題

【刑法第80條修正】追訴權時效怎麼算?未成年性侵案件新制、起算與停止6大重點

Aug 12, 2026
2026年刑法第80條修正正式施行,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定性侵害犯罪,滿20歲前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本文整理追訴權時效怎麼算、各罪時效期間、起算與停止規則、適用罪名、舊案新法適用,以及報案是否影響時效等常見問題。

前言|刑法第80條修正,未成年性侵案件追訴時效延長

2026年7月22日,總統公布《刑法》第80條修正條文,針對特定性侵害犯罪增訂追訴權時效的特別規則。新法規定,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該條文並於同年7月24日生效。

過去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時或犯罪結束時開始計算。然而,兒少性侵害案件常具有高度隱密、延遲揭露與權力不對等的特性,常見被害人須多年後才有能力說明受害經過或尋求法律協助,屆時卻可能面臨時效即將完成,甚至已經完成的困境,導致無法進行追訴。

這次修法的核心,在於替未成年時遭受特定性侵害的被害人保留較完整的求助與司法救濟時間。至於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有多長、從何時起算、報案是否會停止計算,以及舊案能否適用新法,本文將依序整理。

本文將帶您一次看懂:

  1. 刑法第80條修正的核心內容
  2. 本次修法背景與修正理由
  3. 修法歷程、公布及生效時間
  4. 適用罪名與舊案的過渡規定
  5. 一般追訴權時效的期間、起算與停止
  6. 追訴權時效常見問題

(一)特定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時效

《刑法》第80條新增第3項,規定犯特定性侵害犯罪時,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就未滿20歲的被害人而言,追訴權時效原則上會從其滿20歲後才開始計入。

🤵例如,被害人12歲時遭受適用新制的犯罪,而該罪依法有30年追訴權時效,依新法計算時,12歲至20歲的8年不列入期間,原則上可自被害人滿20歲後再計算30年。實際追訴期限仍須一併確認犯罪之罪名、犯罪是否持續、是否曾經起訴或通緝等其他時效停止事由。

(二)修法是延後計入,並非所有性犯罪都沒有時效

本次修正採取「特定罪名列舉」及「滿20歲前不計入」的方式,沒有全面取消性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案件是否適用新制,仍須確認實際涉嫌罪名是否列在《刑法》第80條第3項,以及原本法定追訴期間有多長。

至於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該規定已於2019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時增訂,本來就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與本次新增的性侵害案件規則屬於不同制度。

(一)兒少性侵害案件常有延遲揭露情形

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理由指出,性侵害犯罪本質上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若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心理創傷、無法充分理解可以行使的法律權利,或與加害人間存在家庭、照顧、教育、職場及其他權力不對等關係,難以及時向外求助。

部分被害人直到成年後,才逐漸理解受害經驗、具備表達能力,或脫離加害人的控制。依未修正前追訴期將從犯罪成立時直接起算,可能使被害人真正有能力尋求刑事救濟時,所剩期間已相當有限,致追訴犯罪者責任的成效不彰。

(二)修法希望降低時效對司法救濟的阻礙

追訴權時效具有維持法律安定、避免案件長期懸而未決的功能;然而兒少性侵害案件卻有不同於一般犯罪的揭露特性。立法者因此參考外國制度,將被害人滿20歲前的期間排除計算,讓被害人有較充足的時間決定是否進入刑事程序。

🤵不過,延長可追訴期間不代表案件必然起訴或定罪。多年後的案件仍可能面臨證據保存、記憶變化、證人尋找及被告防禦權等問題,進入追訴階段後續仍須交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判斷。

前幾年臺灣興起Me Too浪潮,使許多沉寂多年的性暴力經驗重新進入公共討論,也讓社會看見,被害人延遲揭露,往往與恐懼、羞恥感、心理創傷、權勢不對等,以及對加害人的依賴或受控制關係有關。

未成年被害人面臨的困難更為明顯。案發時可能因身心尚未成熟,無法理解自己遭受性侵害,也不清楚可尋求哪些法律救濟;加害人若是家人、師長、照顧者或其他具有權勢關係的人,被害人更可能直到成年、脫離控制或獲得足夠支持後,才有能力揭露過往經歷。

依修法前規定,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時起算,即使未成年被害人尚無能力求助,時效仍會持續經過。為回應性侵害案件延遲揭露的特殊性,本次修法參考外國立法例,規定特定性侵害犯罪在被害人滿20歲以前,該段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使其成年後仍保有較完整的時間決定是否尋求刑事救濟。

修正條文於2026年7月22日由總統公布。立法院審查報告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

  1. 要求法務部研議《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的相關時效規定,使刑事追訴、民事賠償、犯罪被害人補償及國家賠償制度相互銜接;
  2. 要求司法院研議兒少性侵害案件的審理指引,包含延遲揭露的評價、被害人陳述的證據地位與補強要求、專家證人及心理鑑定的運用、創傷知情詢問,以及被害人訴訟權與被告防禦權之間的平衡。

附帶決議也指出,延長追訴期間後,仍須持續檢討證據保存、記憶再現、性犯罪調查證據法則,以及專責法庭或專業法官等配套,才能進一步落實修法目的。

(一)適用範圍以刑法明文列舉的罪名為限

《刑法》第80條第3項列舉的範圍,主要包括下列犯罪:

  • 《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所定犯罪,包括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或重傷結合犯(第226條之1),以及與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
  • 《刑法》第228條及第229條所定犯罪,包括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以及詐術性交罪。
  • 其他結合強制性交的特定犯罪類型,包括強盜結合強制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海盜結合強制性交罪(第334條第2項第2款),以及擄人勒贖結合強制性交罪(第348條第2項第1款)。

《刑法》第80條第3項採罪名列舉方式,僅適用於條文明定的犯罪。

🔎若是性騷擾、私密影像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案件,未同時構成前述列舉罪名,即不適用本次追訴權時效的特別規定;因此仍須依個案之所有犯罪行為及構成要件的內容以判斷追訴權時效。

(二)修法前發生的案件,時效尚未完成者也適用

配合修正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在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因此,犯罪即使發生在2026年7月24日以前,只要當時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仍有適用新制的空間。

反之,追訴權時效在新法生效前已經完成的案件,原則上不會因本次修法重新恢復。舊案能否適用,不能只看犯罪發生年份,還須重新核對罪名、被害人年齡、原本時效期間、起算日及停止事由。

追訴權時效,是檢警機關代表國家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起訴犯罪行為人的制度。《刑法》第80條,期間長短以犯罪條文所定的「最重本刑」判斷,並非依檢察官求刑、法院最後判刑或個案可能獲得的減刑結果計算。

犯罪最重本刑追訴權時效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不受時效限制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20年
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10年
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
最重本刑與追訴權時效對照表

本次修法未變更一般案件的追訴權時效、起算及停止規則,僅在《刑法》第80條新增特定性侵害犯罪的特別規定。一般犯罪仍自犯罪成立日起算,繼續犯則自行為終了日起算;特定性侵害犯罪在被害人滿20歲前,該段期間不計入時效。至於發生死亡結果且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仍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一)一般案件從犯罪成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例如毀損罪在物品遭毀損、犯罪成立時開始計算。犯罪行為具有繼續狀態者,則自該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例如私行拘禁通常自拘禁結束後開始計算。

本刑依法加重或減輕時,依《刑法》第82條,追訴權時效仍以原本法定本刑計算。至於本次修法所列的性侵害犯罪,還須先扣除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的期間。

(二)起訴、依法停止偵查或通緝,會使時效停止進行

依《刑法》第83條,追訴權時效會因檢察官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遭通緝時,也有相同效果。停止原因消滅後,停止前已經過的時間仍會與後續期間合併計算。

🤵停止效果並非一律無限延長。審判程序因法律規定或被告逃匿通緝而不能開始或繼續,或依法停止偵查、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的停止狀態,持續達原追訴權時效三分之一時,法律上視為停止原因消滅,時效會繼續計算。例如原本為30年的案件,如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停止效果原則上最多延續10年。

Q1: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時效就會停止嗎?

不會。
日常所稱的「保留法律追訴權」,通常只是表明日後可能採取法律行動。刑法上的追訴權屬於國家刑罰權,不會因私人聲明而停止或延長。

Q2:追訴權時效完成後,法院會判無罪嗎?

追訴權時效完成與犯罪是否成立是不同問題。
案件尚在偵查階段時,檢察官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作成不起訴處分;案件已經起訴,法院確認時效完成時,則應依同法第302條諭知免訴判決,而非無罪判決。

Q3:本次修法後,所有性犯罪都延後計算追訴權時效嗎?

不是。
本次修法採取罪名列舉方式,只有《刑法》第80條第3項明定的特定犯罪,且犯罪發生時被害人未滿20歲,才適用滿20歲以前期間不計入時效的規定。性騷擾、私密影像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案件,仍須確認是否構成條文明定的罪名。

追訴權時效涉及不同階段及計算基準。追訴權時效須確認犯罪罪名、最重本刑、犯罪成立或終了時間、被害人年齡,以及起訴、停止偵查或通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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