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與洗錢罪犯自白翻盤,如何成功扭轉劣勢?

詐欺與洗錢罪犯自白翻盤,如何成功扭轉劣勢?

Dec 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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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詐欺或洗錢罪指控時,減刑或緩刑常是被告最關心的議題。詐欺案件中,自白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往往是爭取緩刑的重要策略;
而在洗錢案件中,自白曾是獲得減刑的關鍵,但隨著法規修訂,減刑條件變得更為嚴格。以下將透過實例,說明如何透過自白來爭取減刑或緩刑。

依據【刑法第 74 條】,若被告的刑期在兩年以下且為初犯,則有機會爭取緩刑。在詐欺罪中,自白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通常能大幅增加獲得緩刑的機會。
像是,基豪因假冒投資顧問騙取大筆資金,面臨刑事起訴。經律師建議商討之後,林先生選擇自白認罪並積極與受害者和解,
最終與部分受害者達成賠償協議,法官因此判處他一年半的有期徒刑,但給予三年緩刑,使他免於服刑。

在詐欺罪案件中,自白認罪是法官量刑時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依據【刑法第 74 條】的規定,若被告在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自白認罪,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法官通常會考慮減輕被告的刑罰。例如,被告若能主動承認自己所犯的詐欺行為,並表現出積極的悔過態度,這能讓法官認為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意圖,從而在判決時給予較輕的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詐欺案件中,法官並非只依賴自白認罪這一單一因素來決定是否減刑或緩刑。被告與被害人是否達成和解也是影響判決的重要因素。假設基豪在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後,選擇自白認罪並向受害人賠償損失。在這樣的情況下,基豪的自白與和解行為將成為減刑的主要依據。法院不僅會考量其自白悔過的態度,還會考慮到他積極彌補損失,從而可能給予較輕的量刑,甚至判處緩刑,避免其實際服刑。

因此,在詐欺罪中,自白認罪與和解雙管齊下,能夠有效爭取法院的寬大處置。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案件中都必須達成和解,具體是否和解,還是需要根據律師的專業建議以及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洗錢罪的減刑條件經歷了重大變化。依舊法,洗錢罪被告只要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一次即可減刑。然而,根據修訂後的【洗錢防制法】,被告必須在偵查與每次審判中都保持自白,才能符合減刑條件。

 在舊法規定下,洗錢罪被告只要在偵查或審判中曾經有一次自白,就可以減刑。例如,小美因應聘為某公司名下的財務顧問,未察覺自己被捲入一場跨國詐騙集團的犯罪活動。
在警方破案後,王小姐因涉嫌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進行資金轉移而被起訴。儘管在一開始的偵查階段,她已向檢察官自白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但當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時,王小姐開始改變口供,試圖否認自己的犯罪意圖。根據舊的【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王小姐只要在偵查階段曾經自白,即便後來改變口供,也仍可享受減刑優惠。

然而,這樣的減刑模式隨著法規修訂已不再適用。 112 年【洗錢防制法】修訂後,規定變得更加嚴格。現行法要求,若要獲得減刑,被告必須在偵查與每次審判中均保持自白,被告若希望減刑,必須在所有審判階段均自白,無論是初審、二審甚至再審。

更具體地說,法院在審理洗錢案件時,特別關注被告是否真心悔過。因此,若被告在審判過程中翻供,會被視為缺乏悔意,法官不僅無法給予減刑,還可能加重量刑。所以在上述小美的案例中,法官會明確指出,儘管她曾在偵查階段自白,但因在審判時的翻供行為,最終仍無法享有任何減刑。

面對詐欺或洗錢罪,選擇正確的自白時機與策略是爭取減刑或緩刑的關鍵。律師能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協助當事人制定最佳的應對方案,確保在偵查與審判過程中最大化緩刑或減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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