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通姦除罪化後,社會上流傳著許多「婚外情無罪」的誤解,有些人甚至以為可以「光明正大」地發展婚外情。事實上,儘管刑法不再介入通姦,但民事上出軌行為仍然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受害的配偶可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換句話說,國家並非放任不管,而是以民事方式保障婚姻的穩定。認識什麼是「侵害配偶權」以及如何舉證與提告,對於捍衛婚姻的專屬權益極為重要。
什麼是配偶權?
「配偶權」是指夫妻間應互相忠誠、扶持,並維持婚姻穩定的義務。具體權益包括同居義務、日常生活代理權等,是每個婚姻關係中的一方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一旦第三者介入婚姻,並破壞這份關係,導致一方精神上的痛苦或權益受損,即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事由。以下舉個例子說明:
安姐和翔哥結婚十年,生活和睦。然而,翔哥後來與公司同事小忻產生曖昧情愫,兩人不僅常在下班後私下見面,甚至多次出入旅館被其他同事目擊。安姐發現後感到身心煎熬,決定訴諸法律維護配偶權,請求翔哥和小忻賠償精神損害。
侵害配偶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第184條和195條】的規定,侵害配偶權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故意或過失行為:行為人明知對方已婚,卻故意與之發展親密關係,如上述例子中若小忻明知道翔哥已有家庭,卻還故意與翔哥發展其不正當親密關係,就可能府和其侵害配偶權之條件。
- 權利損害:該行為造成原配的精神痛苦和婚姻權益受損。
- 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該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原配的痛苦。
在【民法第195條】中,提及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隱私、貞操或配偶身份利益,情節重大者得請求精神賠償。因此,只要第三者或配偶的行為已逾越正常社交界限並造成精神損害,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且無須證明發生性行為。
證據的蒐集與認定標準
在進行法律訴訟前,受害配偶需蒐集充分的證據支持案件。常見的有效證據包括:
- 目擊證人或證詞:親密互動的目擊者證詞。
- 照片、影片等影像紀錄:如共同出入賓館、親密接觸的紀錄。
- 曖昧的對話紀錄:包括訊息、聊天紀錄,顯示雙方已超出正常友誼。
但必須要注意的是,在取證時要注意合法性,若非法蒐證(如未經許可登入對方帳戶或是非法進入他人私有行動裝置中),法院可能不予採納,且取證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保障蒐證過程合法有效,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流程
當證據蒐集完整後,受害配偶可依下列步驟提起訴訟:
- 撰寫並遞交起訴狀:起訴狀需載明事實、證據和請求事項,如未能具體敘述案情,法院可能駁回申訴。
- 等待法院受理並進行調解:法院確認資料無誤後開始受理,雙方可選擇調解解決,若達成和解即具判決效力。
- 證據準備及言詞辯論:如調解失敗,則進行證據審查與言詞辯論,原被告雙方可於庭上表達立場及提交證據。
- 判決與後續執行:法官根據證據作出判決,若敗訴一方不履行賠償義務,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
侵害配偶權的追訴時效
根據【民法第197條】,受害配偶必須在知道外遇事實兩年內,或外遇事實發生十年內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在上述例子中安姐必須在她知道兩人發展不正當關係兩年內或是翔哥和小忻已發生外遇事實的十年內,提起訴訟,否則訴訟請求將會失效。因此,一旦發現受害事實後應即早行動,並收集證據,以確保自身維權權利之時效。
被告的應對方式與辯護策略
若遭受侵害配偶權指控,被告應冷靜應對,避免過早回應而增加不利證據。以下是可能的辯護策略:
- 不知對方已婚:如因對方隱瞞婚姻狀況,造成無辜第三者捲入,可申請無責賠償。
- 否認曖昧或超友誼行為:若證據顯示僅為普通交友範疇,法庭可能不成立侵權。
- 證據合法性:若原告的證據來源不符合法律規範,則可主張證據無效。
賠償金額與律師協助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都會照案件損害程度、雙方經濟狀況去決定,沒有絕對的固定標準,一般都在10至60萬之間。受害配偶可選擇委任律師協助撰寫訴訟文件及和解書,避免日後爭議並確保權益。若對判決結果不滿意,雙方均可於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上訴,尋求更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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