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未少年小傑在校外與朋友聚會時,被警方查獲隨身攜帶少量三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檢驗確認曾有施用毒品的行為。根據他的供述下,他在朋友的影響而接觸毒品,從最初只是出於好奇,後來甚至是為了逃避學校的壓力和家庭問題,逐漸成癮。由於警方認定小傑可能涉及毒品施用與持有,依程序將案件送至少年法庭。此類案件不僅涉及少年個人行為,也反映出其家庭背景、教育環境與同儕影響的重要性。這類情形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稱少事法)規範的範疇,【少事法】是台灣針對青少年犯罪和偏差行為所設立的專門法律,其目的是協助少年為行為負責,同時避免懲罰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而支持他們回歸正軌,而非單純的惡意或犯罪意圖,藉由教育與輔導取代懲罰,有助於解決根本問題。
【少事法】的適用範圍與核心精神
根據【少事法第2條】規定,少年的定義為年齡介於12至18歲的未成年人。在2019年修法後,12歲以下兒童案件改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是為避免刑事程序對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造成不良影響。而少事法強調教育與保護並重,尤其針對以下兩類案件:
- 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偏差行為或高風險情況,以提供支持與預防為主,檢察官通常不介入。
- 少年刑事案件:涉及重大犯罪情節,由檢察官參與偵查,但仍提供與成人不同的特別保護措施,例如不公開審理、使用少年觀護所等。
少年事件的處理流程
以下藉由小傑的案例說明少年事件的處理步驟:
- 案件送達少年法庭:警方在查獲小傑攜帶毒品後,經初步調查確認其施用三級毒品的事實,將案件送至少年法庭。法官會根據小傑的行為特徵、心理狀態、家庭背景等,判斷是否責付家長管教或將其送至少年觀護所進一步觀察。若小傑僅初次施用毒品,且情節不重大,可能會先由地方政府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 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法庭會指派少年調查官調查小傑的性格、毒品成癮程度、心理健康及家庭環境,並撰寫建議報告供法官參考。此報告將影響法官後續的處分決定。
- 法官初步裁定案件性質:法官根據少年調查官的建議,判斷案件性質。若小傑施用毒品的情節較輕且非經常性,可能被裁定為少年保護事件,並安排開庭審理;若涉毒情節重大,例如販毒或涉及組織性犯罪,則可能視為少年刑事案件,檢察官將參與後續偵查與起訴。
- 法院開庭審理:【少事法】要求少年案件審理通常不公開,法官與少年的互動採非正式方式,例如:圓桌討論。小傑及其家長將有機會陳述意見,法官會綜合案件情節與調查結果,決定採取何種處分。若小傑被裁定為少年刑事案件,檢察官偵查後提出起訴,但審理依然在少年法庭進行。
保護處分執行
法官針對小傑的情況,可能採取以下保護處分:如若少年法院(庭)法官審理終結後,會根據其少年的情形做出最適合他的保護處分,並依照判決日期開始「執行」。而保護處分又分為以下四種,包含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分別列如下:
- 訓誡:由法官口頭訓誡、可能包含假日生活輔導。
- 保護管束:定期至法院接受輔導、可能包含勞動服務或毒品防治課程,期限最長三年。
- 安置輔導:將小傑送至專門的兒少福利機構,接受專業毒品防治及心理輔導。由機構照顧輔導(例如:少年之家、教養院、關懷家園等),或是中介教育的安置處遇。
- 感化教育:把少年送到少年矯正學校,期間最長三年。
而若小傑不遵守保護處分,法院可能發出勸導書,甚至安排觀護所觀察或矯正學校教育。
【少事法】對少年的特殊保護措施
【少事法】提供了一系列程序保障,以下有四項介紹:
- 輔佐人制度:少年及其家長可聘請律師協助案件處理。若少年無力聘請律師,法院將指派專業人員輔助。
- 權利告知:詢問時,少年擁有保持沉默及要求蒐集有利證據的權利。
- 記錄塗銷:保護處分執行完畢3年後,相關紀錄將被塗銷,以保護少年的隱私與未來發展。
- 家長的責任與配合義務:若少年的毒品問題與家庭教育有關,法院可能要求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並可能對拒絕配合的家長處以罰款或其他懲戒。家長需協助少年的保護處分執行,例如陪同參與毒品防治課程或出庭作證。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設計核心在於透過教育與輔導取代懲罰,許多非行少年都有深切的無奈,家庭或學校等環境對非行少年來說也許不是避風港,而是無法掙脫的泥淖,幫助少年脫離毒品及其他偏差行為,重新適應社會是少年事件處理所設置的宗旨。真正審判的對象不是少年加害人,而是身旁未盡到責任的大人、和整個漠視問題的社會,無論是心理輔導、家庭支持,還是社會資源介入,少事法為少年及其家庭提供了一道強而有力的安全網,達成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的立法目的,是至關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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