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職場霸凌事件頻傳,部分勞工長期承受主管羞辱、孤立、威脅或不合理的工作要求,卻因公司欠缺明確的申訴機制,或行為人本身就是公司最高負責人,而難以尋求協助。
為了強化職場霸凌防治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於2025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規範職場霸凌的定義、雇主的預防義務、申訴與調查機制,以及違反規定時的罰則。
【重要提醒】本文介紹的是已修正公布、但尚未正式施行的職場霸凌新制。新法定自2026年7月1日施行。部分執行細節目前仍見於《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後續仍可能調整。
本文將帶您一次看懂以下 4 大重點:
- 職場霸凌修法前後有什麼差異?
- 不同規模的公司應建立哪些內部機制?
- 如果公司最高負責人涉入職場霸凌,員工該怎麼辦?
- 雇主未依法處理,可能面臨哪些處罰?
文章目錄
Toggle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現行制度與尚未施行的新制對比
在本次修法前,《職業安全衛生法》已要求雇主預防勞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不過,現行制度主要以較廣泛的「職場不法侵害」概念處理,並未針對「職場霸凌」設置完整專章。
本次修法正式施行後,雇主原有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義務將進一步具體化。新法不僅明定職場霸凌的定義,也建立更完整的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 比較項目 | 現行制度 | 尚未施行的新制 (2026年7月1日施行) |
| 職場霸凌定義 | 法律尚未設置「職場霸凌」專章,主要以「職場不法侵害」概念處理,並依相關指引及個案事實判斷是否涉及身心不法侵害。 | 明確規範職場霸凌的判斷標準,包含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
| 雇主預防義務 | 雇主目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採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例如危害辨識、作業場所配置、人力調整、溝通技巧訓練及事件處理程序等,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僱用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還應訂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 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建立更明確的調查與處理機制。 |
| 申訴後的處理方式 | 現行法未針對職場霸凌設置完整申訴專章,通常依事業單位內部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機制、申訴管道、勞動檢查或其他救濟途徑處理。 | 雇主應依知悉事件的方式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接獲申訴時,應啟動調查程序,申訴人有意願者得先行協調。 |
| 最高負責人涉入職場霸凌 | 現行法未針對「最高負責人」涉入職場霸凌設置專門外部申訴程序,勞工仍可依現行申訴、勞動檢查、民事或刑事等途徑尋求救濟。 | 如果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勞工可以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 違反規定的後果 | 若雇主未依法採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未訂定必要預防計畫或未留存相關紀錄,可能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受檢查、限期改善或裁罰。 | 增訂較明確的行政罰鍰;符合新法第49條所列情形者,主管機關並應依法公布相關違法資訊。 |
什麼情況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依新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一般而言,職場霸凌必須具有持續性。例如,主管長期公開羞辱員工、刻意排擠特定同事,或反覆交付明顯不合理的工作要求。但如果情節重大,即使不當言行僅發生一次,仍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不過,並不是所有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職場互動,都會構成法律上的職場霸凌。仍應綜合判斷行為發生的背景、是否涉及職務或權勢關係、是否逾越合理管理範圍,以及是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
📌【律師提醒】職場摩擦不等於職場霸凌
職場上難免出現溝通不良、管理爭議或人際摩擦,但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仍須回到具體行為判斷。除了行為內容外,也要進一步檢視發生頻率、權勢關係及對身心健康造成的影響,不宜僅憑單一事件下結論。
二、雇主該如何應對?不同公司規模應建立哪些內部機制?
新制尚未施行,不代表雇主目前可以不處理
即使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尚未正式施行,現行法仍已要求雇主針對職場不法侵害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雇主應採取危害辨識、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調整人力、辦理溝通技巧訓練及建立事件處理程序等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僱用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還應依照勞工執行職務的風險特性,訂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因此,企業不宜等到新法正式施行後,才開始盤點內部制度。
不同規模的事業單位,未來應注意哪些事項?
新法將依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要求雇主建立不同程度的內部機制。
| 僱用勞工人數 | 新法施行後,雇主應採取的措施 |
| 未滿 10 人 | 仍應採取必要措施,預防職場霸凌發生 |
| 10 人以上 | 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 30 人以上 | 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
| 100 人以上 | 依目前草案規劃,受理申訴後應於一定期間內組成調查小組,並納入一定比例的外部專業人士 |
公司是否一定要成立「職場霸凌委員會」?
>>>不一定。
新法並不是要求所有公司一律成立相同名稱的委員會,而是依照僱用勞工人數及個案情況,建立適當的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依目前公布的《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規劃:
- 僱用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
應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相關事項,並設置至少 3 人的申訴處理單位;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僱用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
受理申訴後,原則上應於 7 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至少應有 3 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提醒】上述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等執行細節,目前仍屬《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內容,並非已正式發布的法規。企業建立制度時,仍應依主管機關最終公布版本辦理。
雇主知悉疑似職場霸凌事件後,應採取哪些措施?
新法會依照雇主知悉事件的方式,區分不同處理程序。
1. 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
如果勞工已正式提出申訴,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事件再次發生,並依申訴人的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必要協助及保護措施。
同時,雇主也應啟動調查程序,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並依調查結果進行懲戒或其他適當處理。
申訴人有意願時,也可以先進行協調。但如果協調不成立,雇主仍應續行調查,不宜僅以協調未果為由結案。
此外,雇主接獲申訴後,還應依規定登錄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
2. 雇主並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
如果雇主透過其他同事反映、內部通報或其他方式,得知疑似職場霸凌事件,仍應先釐清相關事實。
雇主應依被霸凌勞工的意願,協助進行協調或提出申訴,並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雇主也應依被霸凌勞工的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的協助及保護措施。
📌【律師提醒】企業應提早盤點內部制度
企業可以先確認申訴管道、承辦單位及調查程序是否完整,並建立事件處理紀錄。制度不能只停留在文件上,也要確保實際發生爭議時,承辦人員知道如何處理。
三、如果公司最高負責人涉入職場霸凌,員工該怎麼辦?
如果被申訴人本身就是公司最高負責人,要求員工透過內部制度申訴,可能難以確保調查程序的客觀性。
因此,新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特別規定:如果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勞工可以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需要留意的是,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的機制,目前尚未正式施行。在新制上路前,勞工如遭遇疑似職場霸凌或其他職場不法侵害,仍可依現行制度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反映,並視個案情況尋求其他法律救濟。
新制的申訴期限要注意
依尚未施行的新法規定,如果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勞工原則上應在職場霸凌行為結束後3年內提出申訴。
如果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仍在職,也可以在離職後1年內提出申訴;如果適用3年期限對勞工較有利,則以較長的期限為準。
「最高負責人」與一般主管不完全相同
這裡要特別區分的是,外部申訴機制並非適用於所有主管。
如果行為人只是部門主管、組長或店長,但並非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原則上仍應循公司內部申訴制度處理。
新制正式施行後,如果公司依法應設置申訴管道卻未設置、拒絕處理申訴,或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勞工仍可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反映,要求確認雇主是否已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員工應如何保留證據?
職場霸凌通常不是單一事件,而是持續累積的不當對待。員工可以依個案情況,整理並保存:
- 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及工作群組訊息
- 不合理的工作指示、績效要求或工作分配紀錄
- 會議內容、事件發生時間及地點
- 在場同事或其他證人的資訊
- 就醫、心理諮商或身心狀況相關紀錄
如果案件同時涉及恐嚇、傷害、妨害名譽、性騷擾或違法解僱,也可能另外涉及民事、刑事或其他勞動法令上的救濟途徑。
📌【律師提醒】不要只靠口頭反映
員工如果持續遭受不當對待,除了向公司或主管機關反映,也應同步整理事件經過並保存證據。對話紀錄、工作指示、電子郵件及會議紀錄,都可能影響後續調查與法律救濟。
四、雇主不遵守規定,可能面臨哪些處罰?
【法規提醒】以下罰則屬於尚未施行的新制,並不是目前已經生效的裁罰規定。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正式施行後,雇主如果未依法建立制度,或接獲申訴後未採取必要措施,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 違規情形 | 新制正式施行後,可能面臨的罰則 |
|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 | 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 雇主未依法建立防治措施、未妥善處理申訴或未依規定登錄案件 | 依違規態樣及是否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可能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 未採取必要措施,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法調查 | 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就新法第43條及第45條所列的部分違規情形,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或違規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此外,符合新法第49條所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法公布事業單位或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如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還應公布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律師提醒】處理程序本身也可能成為爭點
企業未依法處理申訴,不只可能面臨裁罰,也可能因調查程序不完整、紀錄不足或處理失當,引發後續勞資爭議。提早建立可實際執行的流程,有助於降低爭議發生後的處理成本。
Q&A職場霸凌常見問題
Q1:同事訂下午茶沒有揪我,也算職場霸凌嗎?
單純沒有被邀請訂下午茶、聚餐或參加私下活動,通常還不會直接構成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的判斷重點,並不是「我有沒有覺得不舒服」而已,還要看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脈絡中、是否涉及職務或權勢關係、是否逾越合理管理或人際互動範圍,以及是否對身心健康造成影響。
不過,如果所謂「沒揪」已經不是單純私人互動,而是進一步影響到工作資訊取得、任務分配、會議參與或團隊合作,例如刻意不讓特定員工知道重要工作訊息、長期排除於工作討論之外,就可能需要回到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已涉及職場霸凌或其他職場不法侵害。
Q2:公司員工不到10人,就不用處理職場霸凌嗎?
不是只有大公司才需要處理職場不法侵害。
即使公司規模較小,雇主目前仍負有預防勞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義務。換句話說,員工不到10人,並不代表雇主可以完全不處理職場霸凌或職場不法侵害問題。
差別在於,新法會依事業單位規模設定更具體的制度要求。例如僱用勞工人數達10人以上時,雇主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達30人以上時,則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因此,小型公司雖然未必需要建立與大型企業相同規模的制度,但仍應有基本的反映管道與處理方式。
Q3:主管要求績效或糾正工作表現,也會構成職場霸凌嗎?
主管要求工作成果、檢討績效或提醒工作缺失,原則上屬於管理行為,不會因為員工感到壓力,就當然構成職場霸凌。
真正需要注意的是,管理方式是否已經超出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例如主管不是針對工作內容提出改善要求,而是反覆以羞辱、威脅、貶低人格或刻意孤立的方式對待員工,或長期交付明顯無法完成的工作,導致員工身心健康受到影響,就可能進一步涉及職場霸凌。
簡單來說,法律不是禁止主管管理,而是要求管理不能變成濫用權勢或不當對待。
Q4:離職後還可以申訴職場霸凌嗎?
離職後是否還能申訴,要先看申訴對象及適用程序。
依尚未施行的新法,如果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勞工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外部申訴。原則上,申訴應在職場霸凌行為結束後3年內提出;如果事件發生時勞工仍在職,也可以在離職後1年內提出申訴。若3年期限較長,則適用較長的期限。
至於一般職場霸凌案件,也就是行為人並非最高負責人的情形,未來向雇主提出內部申訴的期限,目前則見於《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後續仍應以主管機關正式公布的版本為準。
也提醒勞工,離職後雖然仍可能有申訴或其他法律救濟空間,但證據保存會更加重要。離職前後若能整理對話紀錄、工作指示、就醫紀錄或相關證人資訊,通常會更有利於後續釐清事實。
Q5:公司可以因為員工提出申訴,就將員工調職或減薪嗎?
員工依法提出申訴,雇主原則上不能因此對員工作出不利處分。
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已禁止雇主因工作者依法提出申訴,而對其進行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未來新制則進一步明定,雇主不得因工作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進行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的權益。
當然,公司仍然可以基於正當經營需求或工作安排進行人事調整;但如果調職、減薪或排班變動的時間點,剛好發生在員工提出申訴之後,且缺乏合理依據,就可能引發是否屬於報復性不利處分的爭議。
結語|職場霸凌防治已成為企業法遵的重要課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已經修正公布,但目前尚未正式施行。企業在準備新制時,仍應持續留意行政院命令、主管機關公告及後續附屬法規的最終版本。
即使新制尚未上路,雇主目前仍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與其等到爭議發生後才處理,不如提早確認公司內部是否已有適當的申訴管道、調查程序及紀錄方式。
員工如果持續遭受不當對待,也應儘早保存對話紀錄、工作指示及其他相關資料,並依個案情況尋求適當協助。
【証信法律事務所】具備勞資爭議、職場霸凌案件及企業法令遵循制度建置的處理經驗。無論您是希望完善內部制度的企業,或是遭遇職場霸凌、不當調職及其他勞動爭議的員工,如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加入官方 LINE 或來電諮詢,將由專人與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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