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上會看到警察開車到犯罪嫌疑人樓下,銬上手銬後抓到警察局,大家的直覺反應都是「是不是被逮捕了?」,雖然拘提、逮捕與緊急拘提外觀非常類似,但是法條的依據卻大不相同,刑事訴訟法主要分為拘提、逮捕與緊急拘提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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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拘提是什麼?
拘提是可以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最常見的就是警車開到家樓下,把被告抓進警察局。
在合法傳喚被告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拘提被告。
二、警察怎麼樣可以拘提?逕行拘提也要拘票嗎?
警察想要拘提被告,必須要有檢察官或法官簽發的拘票,拘票上須記載被告的姓名、案由、拘提理由與解送處所,因此只要沒有合法拘票的拘提必定違法,如果警察沒有拘票卻想要拘提,被告可以直接拒絕,警察無權將被告帶走。
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在具備法定原因(如逃亡、串證之虞)時,雖可不經傳喚而逕行拘提,但其程序仍然必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的拘票,此點與一般拘提並無不同。
三、逮捕跟拘提差在哪裡?誰會被逮捕?
逮捕也是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最大的差別在於逮捕不需要拘票,因為通常情況急迫,目前只有通緝犯、現行犯與自願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者可以逮捕。
- 通緝犯
公告通緝書之後,只要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遇見被通緝的被告,就可以拘提或逕行逮捕被告,甚至只要是和案件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如被害人等),也都有逕行逮捕或請求檢察官及警察逮捕被告的權利。 -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 現行犯:
在犯罪的犯人「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的人,就是現行犯,現行犯逮捕不以警察為限,任何人都能逮捕
案例:小明在便利商店內,當著店員的面把架上的商品放進包包,沒有結帳就往門口走。在結帳買咖啡的警察立刻發現並追上去,當場逮捕小明。
此時小明就是犯竊盜罪中被警察及時發覺者,警察得逮捕小明。 - 準現行犯:
準現行犯不是單純懷疑,而是現場必須有明顯、具體、立即的可疑跡象。不能只是因為感覺某人很可疑就隨意逮捕,否則可能會觸犯強制罪或民事賠償責任。- 有些情況下,雖然不是「當場看到他正在犯罪」,但從現場狀況來看,已經高度懷疑他剛剛犯罪,法律上也可以把他當作現行犯處理,這就是一般所說的準現行犯。最常見的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案例:在捷運月台上小美追著小明大喊:「就是他偷了我的錢包!小偷別跑!」
雖然其他人沒有親眼看見小明偷了錢包,但是小明被追呼為小偷,是刑事訴訟法88條第3項第1款的準現行犯,此時任何人均得逮捕小明。 - 另一種則是持有兇器、贓物,或是身體、衣服有明顯的犯罪痕跡。
案例:看到小華衣衫襤褸,褲子上沾血漬,手上拿著染血的刀,身體上有多處扭打產生的瘀青。
從外觀看,小華剛剛很可能持刀砍傷人,並且對方因為反抗而與小華發生扭打,此時小華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的準現行犯。
- 有些情況下,雖然不是「當場看到他正在犯罪」,但從現場狀況來看,已經高度懷疑他剛剛犯罪,法律上也可以把他當作現行犯處理,這就是一般所說的準現行犯。最常見的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 現行犯:
- 自願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者
當被告自行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之虞,具備法定的「羈押」要件時,依法必須向法院聲請羈押。
然而,要將一個自由狀態下的人強制送交給法官審查,檢察官必須先啟動「逮捕」程序(刑事訴訟法228條第4項),這就是所謂的「當場逮捕」。
| 種類 | 通緝犯 | 現行犯 | 自願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者 |
| 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87條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 |
| 可逮捕人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 任何人,人民逮捕後須即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 檢察官 |
四、緊急拘提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的緊急拘提與逕行拘提不一樣,緊急拘提事前無須拘票,但如果是警察行緊急拘提仍然需要事後補票,逕行拘提則只是免除傳喚,仍然需要事前拘票。
| 逕行拘提 | 緊急拘提 | |
| 條號 | 刑事訴訟法第76條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 |
| 拘票 | 須事前取得 | 檢察官實行時不用 警方執行須事後補票 |
| 執行事由 | 1. 無一定住居所 2.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3.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1.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2.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3.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4.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 目的 | 無須傳喚,避免串供、滅證 | 急迫情形 |
五、被拘提、逮捕或緊急拘提後,如果沒有律師在場會怎樣?律師能幫我做什麼?
在被拘提或逮捕後,警察常常會說「只是簡單問問」,或是說「不用找律師」,雖然當事人可以選擇不找律師,但是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來說,風險會大幅提高。
被拘提、逮捕或緊急拘提後,很多人第一時間最擔心的是:「如果沒有律師陪同,我是不是只能照警方或檢察官的問題回答?」,其實並不是,刑事訴訟法第95條賦予被告緘默權,這與我們平常被教導要配合他人行事的道德觀念截然不同。
(一) 沒有律師在場,最常見的風險是什麼?「筆錄說錯、說多、說不清楚」
刑事案件的警詢筆錄、檢訊筆錄,往往會成為後續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的重要資料。當事人如果在緊張、疲憊或不清楚法律效果的情況下回答問題,可能會出現:
| 常見狀況 | 可能風險 |
| 以為配合就沒事 | 不小心承認不該承認的事實 |
| 沒有確認筆錄內容 | 筆錄文字與原意有落差 |
| 不知道可以保持緘默 | 在未理解案情前做出不利陳述 |
| 不知道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錯過調查有利證據的機會 |
所以,沒有律師在場最可怕的地方,是當事人可能在還沒弄清楚案情、罪名、證據之前,就做出影響後續案件走向的陳述。
(二) 被拘提、逮捕或緊急拘提後律師能幫我做什麼?
律師在被告遭到拘提、逮捕或緊急拘提後,主要可以協助以下幾件事:
- 被拘提、逮捕或緊急拘提後,律師第一時間會先做什麼?
>>>律師可以陪同並幫你主張權利。
律師會先確認當事人到底是依拘票拘提、現行犯逮捕、通緝犯逮捕或緊急拘提。不同程序有不同的法律要件。若程序有瑕疵,律師可以即時主張權利,要求警察釋放被告。 - 律師會教當事人怎麼回答問題嗎?
>>>律師的角色不會教當事人怎麼編故事,而是協助當事人理解問題。
哪些問題涉及犯罪構成要件?哪些問題可能牽涉共犯、金流、犯意或犯罪所得?哪些事情目前證據不明,不宜倉促回答?哪些有利事實應該清楚表達?哪些問題可以選擇保持緘默?
這對詐欺、毒品、妨害性自主、傷害、洗錢、人頭帳戶等案件尤其重要,因為一開始的筆錄內容,常常會影響檢察官後續是否聲請羈押、是否起訴,以及法官的心證。 - 律師可以陪同警詢或檢訊嗎?律師在旁邊能幫我做什麼?
>>>可以,律師可以陪同警詢或檢訊。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
>>>除此之外律師還能幫你確認:- 筆錄是否完整記載當事人原意
筆錄並非被告在訊問時的逐字稿,因此筆錄的內容可能會與被告表達的意思有差距,如果律師在場就能指出錯誤,並即時改正筆錄內容。 - 檢訊是否有全程錄音
依刑事訴訟法100條之1的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若檢察官完全沒有錄音或只有部分錄音,律師可以主張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條規定,請法官審酌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 筆錄是否完整記載當事人原意
- 警察恐嚇我說「不問完你就別想走」,我該怎麼辦?
>>>因脅迫而得的自白,不能成為有罪的依據。
依照刑事訴訟法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如果警察透過脅迫獲得被告自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刑事訴訟法第98條,搭配第156條第1項,該自白不得作為被告有罪的依據。
👉因此,律師陪同的重點不是「阻止調查」,而是幫助被告主張權利,避免案件一開始就被錯誤定調。
六、沒有律師陪同並不違法,但有律師能有效保證當事人的權利
被拘提、逮捕或緊急拘提後,被告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選任律師,但對當事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在不了解罪名、證據與法律效果的情況下,做出不利陳述或簽下不精確的筆錄,甚至誤以為自己有完全配合檢警的義務。
因此,遇到刑事案件被帶到警局、地檢署或法院時,最重要的是先確認自己的身分與程序狀態,了解是否可以保持緘默、筆錄是否正確記載。必要時,應儘速請律師到場協助,避免案件在第一時間就因錯誤陳述而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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